應施檢驗「電壺」商品解釋令

發布日期:2023-02-2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現行公告應施檢驗「電壺(限檢驗額定電壓250V以下,且額定容量不超過10公升者)」範圍包括快煮壺及電熱水瓶等商品,其中電熱水瓶檢驗標準CNS 12625第5.7節規定,電器之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配合經濟部業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經能字第11104604790號公告修正「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規定,爰有關電熱水瓶商品自本發布令日起,辦理型式認可及驗證登錄處理方式:

1.已取得證書者:證書名義人應於114年6月30日以前符合能源主管機關於111年11月17日公告之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原證書有效期限維持不變。114年7月1日起未符合該基準者,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或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

2.新申請或證書延展者:自公告日起,可提供現行公告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限用物質含有情形標示之位置、樣張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並符合能源主管機關於111年11月17日公告之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新申請證書之有效期限為自登錄日起3年,延展證書之有效期限為自屆滿次日起3年。未符合該基準者,證書有效期限至114年6月30日止。自114年7月1日起應依本局現行公告檢驗標準及能源主管機關於111年11月17日公告之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向本局申請或延展證書。

3.本案經檢討後,無須辦理英譯。


出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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