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國際貿易法院有關總統公告將國安關稅擴及鋼鐵衍生產品逾越法律授權而無效之判決

發布日期:2023-03-01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本(2023)年2月7日撤銷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兩項原判決,裁定第9980號總統公告未逾越法律授權,維持對進口鋼鐵衍生產品加徵之國安關稅。
  本案源於鋼釘(nails)及緊固件(fasteners)進口商PrimeSource Building Products Inc.(PrimeSource)、Oman Fasteners LLC(Oman)及Huttig Building Products, Inc.,and Huttig Inc.(Huttig)(原告及被上訴人)於2021年2月分別向CIT提起訴訟,主張總統於2020年1月24日頒布第9980號公告之時點已逾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c)(1)款規定的105天期限。CIT審理後認為總統係在國會授權其調整進口產品關稅之權限屆期後始頒布該公告,分別於2021年4月5日(Slip Op.21-36)及同年6月10日(Slip Op.21-72)判決第9980號公告逾越法律授權及重大違反程序規定而無效,原告勝訴。嗣後美國政府提起上訴,CAFC審理後認為232條款規定的期限並未限制總統調整原採行措施之權限,因此第9980號公告未超出總統的權限範圍,於本年2月7日撤銷CIT的判決。判決理由摘述如下:
  一、第9980號公告未逾越法律授權
  CAFC認為,CIT要宣告第9980號公告無效必須認定該公告有對管轄法規的明顯誤解、重大程序違反或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行為。惟CAFC援引Transpacific Steel LLC v. United States(以下稱Transpacific案)案指出,總統有權就原依第232條(c)款公告之關稅措施再新增措施,如其認為所增措施有助於解決威脅美國國家安全鋼鐵產業產能利用率未達80%的問題。
  CAFC指出,第9705號公告係依據DOC認定進口鋼品使美國鋼鐵產業產能利用率無法達到80%之水準,威脅國家安全,亦宣告將有持續行動計畫以達成目標,包括監測及預告未來措施可能變化。其後DOC通知總統,鋼品之衍生產品進口顯著增加對先前為提升和穩定國內業者產能利用率所採行之措施構成規避,損及總統頒布原課稅措施之效果,總統爰將第9705號公告的課稅範圍擴大至鋼品之衍生產品。是以總統已於法定期限內以第9705號公告頒布1項持續性措施方案,再頒布第9980號公告對進口鋼品之衍生產品加徵關稅,透過調整原措施之執行步驟,解除該衍生產品進口造成的漏洞,是為因應可能變化(contingency-dependent)之決定,並未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
  二、第9980號公告未違反法規授權明確性原則
  將該第232條款措施解讀為允許總統調整原課稅措施以涵蓋鋼品之衍生產品,不會導致違憲授權。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已駁回有關第232條款違反授權明確性的主張,認為該條款已設立總統採行措施的明確先決條件(clear preconditions),即使總統有權調整原採行之措施,仍必須考量法定要素,並僅在收到DOC的報告後始得採行,不致使該授權不受拘束。
  三、CAFC認定無其他事實支持被上訴人不援引Transpacific案之主張
  CAFC認為,被上訴人PrimeSource 和Oman Fasteners試圖區別Transpacific案與本案以達到不同結果的做法並無說服力。CAFC認為,事實上DOC於2018年的報告和第9705號公告未提及進口鋼品之衍生產品的影響並不重要,因為無論DOC是否已對鋼鐵衍生產品進行調查及提出報告,第232條款並未限制總統僅能對原先鋼品採行措施。本案適用Transpacific案判例的闡釋,第232條款的顯著目的( evident purpose)在於,允許總統在既有的計畫下隨著時間調整原措施,以達成原採行措施之目標。不僅可藉由提高原進口鋼品的關稅而達成,擴大適用於該些鋼品之衍生產品亦然。
  有關被上訴人主張DOC的認定報告與本案系爭公告兩者的時間差距將近2年,而在Transpacific案DOC認定報告與該案系爭則僅7個月,CAFC認為並不會使Transpacific案的裁定無法適用本案,因為法規未就調整措施的具體期限作規定。另被上訴人有關美國政府拒絕將陳送給總統的更新資料列入卷證紀錄的主張並無實益,因該資料並非法規要求或具法效的DOC認定的一部分,不能事後揣度總統調整措施所用事實和採行措施之依據。
   (參閱經濟部貿易救濟動態週報第896、892、882期)


相關連結: https://www.moeaitc.gov.tw/ITC/main/epaper/wfrmEpaperWeekly.aspx?menu_id=48#976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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