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同意加強立法以加速推廣再生能源
發布日期:2023-04-04
2023-04-03 駐比利時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資料來源:歐盟執委會新聞稿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2061
歐洲議會及歐盟部長理事會2023年3月30日就歐盟再生能源指令(the EU 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達成臨時政治協議,將歐盟具約束力之2030年再生能源目標,由目前的 32%提高到至少 42.5%,是目前歐盟現有再生能源佔比的兩倍,以實現歐盟 2030 年溫室氣體減排 55% 目標,並減少歐盟對進口化石燃料的依賴。
根據歐盟再生能源新法,將簡化計畫許可程序,並將再生能源視為最高公共利益。 在再生能源潛力大、環境風險低地區,會員國將設立專屬再生能源加速區,並採行特別簡短的許可流程,及加強再生能源的跨境合作。
該法將支持各經濟部門採用再生能源的目標與措施,如:2030年建築物49%的能源消耗應為再生能源之具體基準。
工業首次被納入再生能源指令,並確立再生能源使用量每年成長1.6%的指示性目標,以及至2030年再生氫在工業氫消耗總量達42%之約束性目標。
另加強運輸部門再生能源使用的監管框架,包括先進生物燃料與非生物來源再生燃料之5.5%聯合次目標,其中含至少1%非生物來源再生燃料,以支持歐盟對推動再生氫的企圖心。
新法將強化生物能源的永持續性標準,並適用較小型裝置(等於或高於7.5 MW),另包括若干條款,以確保森林生物質非來自生物多樣性與對碳儲量特別重要的地區。此外,木質生物質須根據其最高經濟與環境附加價值使用,將禁止對使用鋸木原木、單板原木、工業級圓木以及樹樁和樹根生產的能源提供財政支持。
本案尚待歐洲議會及歐盟部長理事會正式通過,完成後將在歐盟官方公報公佈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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