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對台進行貿易壁壘調查之分析

發布日期:2023-04-16

2023年4月12日,中國商務部公告,應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和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申請,針對台灣禁止中國大陸2455項產品進口之措施(以下簡稱「進口禁令」),進行「貿易壁壘」調查。調查結果最遲應於2024年1月12日出爐。

貿易壁壘調查簡介

貿易壁壘調查乃基於中國「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其立法架構近似美國貿易法的第301章(即俗稱301條款)或歐盟的貿易壁壘規則(Trade Barrier Regulation)。簡言之,國內廠商出口受到其他國家貿易壁壘影響時,得向本國政府提出申訴,本國政府應依法進行調查、蒐集資訊,若經調查確認他國貿易壁壘屬實,則本國政府應採取相應措施。

由於WTO禁止會員採取片面的貿易報復措施,因此1995年WTO成立以來,美國或歐盟經調查確認他國存在貿易壁壘後,所採取的「相應措施」均是在WTO提起訴訟,以合(WTO)法地爭取移除該貿易壁壘。2018年美國川普政府依301調查結果對中國大陸產品採取單方的關稅措施屬於特例,此一措施也已經被WTO認定為違法。

中國大陸歷來曾進行過兩次貿易壁壘調查。第一次為2004年,應江蘇省紫菜協會的申請,針對日本限制中國紫菜進口的措施進行調查,此案最終以中日雙邊協議、日本修改其措施而終結。

第二次調查則為2011年,應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的申請,針對美國若干州的再生能源補貼措施進行調查,中國商務部於2012年8月認定美國措施屬於違反WTO協定的貿易壁壘,將依法採取相關措施。不過中國似未於當下採取反制措施,反而於2018年方於WTO就美國該等補貼措施提起訴訟。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程序

依中國「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3條,所謂「貿易壁壘」包括:一、被調查國的措施違反經濟貿易協定(無論有無實際經濟影響),或;二、被調查國的措施對中國大陸產品或服務在被調查國或第三國的競爭造成負面影響、或限制被調查國或第三國的產品或服務對中國大陸出口者(無論有無違反國際協定)。

「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對於調查程序並無明確規定,中國商務部得發放問卷、舉行聽證會,以向利害關係人蒐集資料(第21條);商務部亦可派員至被調查國進行調查取證(第22條),或是與「被調查國(地區)政府進行磋商」(第25條)。

依之前二案例,中國商務部的調查程序包括:

一、調查立案後允許利害關係方(包括被調查國政府)提出意見;

二、向中國大陸企業發放問卷,蒐集被調查措施的資料;

三、採取實地調查;

四、發布初步結論,並使利害關係方再表示意見;

五、與被調查國政府進行雙邊磋商。

若調查結果認定存在貿易壁壘,依規則第33條,中國商務部得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一)進行雙邊磋商;(二)啟動多邊爭端解決機制;(三)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

本案初步分析

我國長期以來對中國大陸若干產品採取進口禁令(即所謂「MW」產品),2023年4月12日資料,受進口禁令之產品共2460項,較中國大陸貿易壁壘調查立案公告中所載2455項尚多出5項。

我國之進口禁令,以及當下中國大陸之調查,自均有其政治意涵。若中國大陸最終認定此我國禁令構成貿易壁壘,可能採取的因應措施—例如「進行雙邊磋商」與「啟動多邊(即WTO)爭端解決機制」—同樣混雜高度的政治考量,如何進行、結果如何,均難預料。

至於中國大陸是否可能在「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的選項下,如同川普政府對中國大陸一般,直接對若干台灣產品採取貿易報復措施,現階段亦難判斷。

法律程序上,我國政府自為本調查主要利害關係方,有必要以適當方式回應並參與中國大陸之調查,以獲取本案資訊、維護相關產業利益。


出處: 禾同國際法律事務所、若干北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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