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改革目標

發布日期:2023-07-17

美國在今(2023)年7月5日向WTO提交溝通文件(communication),概述美國對WTO爭端解決機制改革的目標;其認為,WTO爭端解決機制改革成功與否,取決於是否瞭解各會員對爭端解決制度之利益。美國指出,雖然目前WTO會員積極分享對爭端解決機制改革的看法,但尚未有會員提出具體改革訴求。因此,美國透過本文件,提出對爭端解決改革具體目標之看法,以利會員進行建設性討論。

WTO會員於去年第十二屆部長會議(MC12)達成共識,承諾將展開爭端解決機制改革之討論,並以WTO會員在2024年可使用完整及良好運作之爭端解決機制為目標。為達成前述目標,美國已啟動對爭端解決改革的非正式討論。惟在此之前,美國並未提出任何改革提案或談判文件,直至本文件之提出,才首次展現美國對於爭端解決機制之初步構想與目標。

具體而言,本文件以舉例方式,點明美國認為可對爭端解決改革達成正面效益之十項目標,包括:(1)促進貿易爭端之解決:爭端解決機制應專注於協助會員解決彼此爭議;(2)維護WTO會員共同同意之現行承諾與規則:爭端解決機制不應在未取得全體會員共識之前提下,逕行變更WTO現行承諾與規則;(3)推動貿易體系之公平性:爭端解決機制應用於促進會員捍衛其核心價值的能力,而非削弱因應非市場經濟行為之扭曲效果,阻礙會員推動民主及人權,或是保護人類健康及環境的能力;(4)尊重各會員之基本安全利益(essential security interests):爭端解決機制應尊重會員採取行動以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之權利。同時,美國亦提出其他重要目標,包含:利用所有可行工具以解決爭端、減少爭端解決機制之使用成本、提升爭端解決效率、推動爭端解決機制之透明化、建立各界對爭端解決機制及裁決之信心,以及保護爭端解決系統之完整性以允許所有會員持續改善爭端解決機制。

整體而言,美國於該項文件所提出之具體目標,實為因應過往其多次提出對上訴機構之主要批評,包含上訴機構逕行增減對WTO會員在協定下之權利義務、上訴機構審理期間超過90日之期限、上訴機構係為法律審卻針對事實進行審查等問題。因此,美國在該文件中提出一些相對容易解決的方法,例如改善程序的可近性(accessibility)和降低參與成本,以及一些高風險問題,例如非市場行為和國家安全。目前WTO爭端解決改革之討論在瓜地馬拉作為協調人以及歐盟主導的積極推動下持續進行中,並以在今年夏季展開文本談判且在MC13達成協議為目標。

【由林卓元綜合報導,Inside U.S. Trade,2023年7月5日;WTO,2023年7月5日】


出處: 中華經濟研究院 (WTO及RTA中心)

相關連結: https://web.wtocenter.org.tw/Page/120/38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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