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就原產於印尼並自我國、土耳其及越南裝運進口之冷軋不鏽鋼扁軋製品展開2件反規避調查,提供終判結果揭露文件

發布日期:2024-03-07

一、本案歐盟執委會係於上年8月14日公告對原產於印尼並自我國、土耳其及越南裝運進口之冷軋不鏽鋼扁軋製品展開反規避調查,並頃於本年3月5日將終判揭露文件上傳TRON系統,重點如次:

  • 規避反傾銷措施調查:
    • 依據相關事證,歐盟執委會認定原產於印尼之冷軋不鏽鋼扁軋製品具自我國及越南裝運以規避反傾銷稅之事實,爰歐方擬將現行對印尼產品實施之反傾銷措施擴及自我國及越南裝運之產品,課徵稅率為19.3%。
    • 然鑒於歐盟目前對自我國進口之冷軋不鏽鋼扁軋製品課徵6.8%之反傾銷稅(僅Chia Far Industrtial Factory Co., Ltd.之產品無須課稅,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1483),為避免重複課徵,歐方應暫停對在本規避調查案未成功取得豁免之我國業者徵收前述6.8%之反傾銷稅。
    • 我國向歐方申請豁免之6家業者均取得豁免,前述業者包含:Yieh United Steel Corporation、Tang Eng Iron Works Co. Ltd.、Chia Far Industrtial Factory Co.、Yuan Long Stainless Steel Corp、Tung Mung Development Co., Ltd.及Walsin Lihwa。
  • 規避反補貼措施調查:
    • 依據相關事證,歐盟執委會認定原產於印尼之冷軋不鏽鋼扁軋製品具自我國、土耳其及越南裝運以規避平衡稅之事實,爰歐方擬將現行對印尼產品實施之平衡稅措施擴及自我國、土耳其及越南裝運之產品,課徵稅率為20.5%。
    • 我國向歐方申請豁免之6家業者均取得豁免,申請豁免之業者名單與反傾銷措施規避調查相同。

二、本案裁定結果亦已同步週知利害關係人,評論期至本年3月15日截止。

詳情請見相關檔案。


出處: 駐歐盟兼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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