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國家藥品管理局撤銷註冊並勒令禁止販售3項含有水銀、對苯二酚、維甲酸及倍他米松戊17-酸酯成分之化妝品

發布日期:2024-03-25

2024-03-21 

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章組長遠智

馬來西亞衛生部(Ministry of Health)總監莫哈末拉茲(Dr. Radzi Abu Hassan)於本(2024)年3月19日發布消息稱,該部轄下機構「國家藥品管理局」(National Pharmaceutical Regulatory Agency,簡稱 NPRA)近期進行產品化驗分析,發現馬國3項化妝品,包括EWSB的治療爽膚水,被發現含有對苯二酚(Hydroquinone)和維A酸(Tretinoin);EWSB的N Glow晚霜,含有對苯二酚、維A酸和倍他米松17-戊酸酯(Betamethasone 17–Valerate);而Glory Cosmetics面霜則被發現含有水銀成分,該局立即撤銷該當產品註冊並勒令禁止販售。

依據馬國國家藥品管理局規定,化妝品中含有水銀成分,除危害健康外,亦會對腎臟與神經系統造成損害。水銀的物質會影響幼兒或腹中胎兒大腦發育,甚至引起皮疹、刺激及其他皮膚變化。對苯二酚、維甲酸及倍他米松17-戊酸酯的產品屬於受管制藥劑,必須向衛生部國家藥品管理局註冊,且只能在醫療專家之建議下使用。在未經醫療專家之建議下使用相關成分之化妝品,可導致部分副作用,例如使用對苯二酚會導致皮膚發紅、不適、過敏,以及抑制色素沉著過程(脫色),增加患皮膚癌的風險。至維甲酸成分產品,則會導致皮膚發紅、不適、酸痛、脫皮及對陽光過敏。另化妝品中含有「倍他米松17-戊酸酯」成分,可能導致面部皮膚變薄,容易出現刺激、痤瘡、皮膚色素沉著變化,並增加被吸收到血液循環系統的風險,從而產生有害影響。

馬國國家藥品管理局要求相關經銷商立即停止銷售前述產品,以免違反1984年馬國化妝品及毒品管制條例。首次違反條例者之個人,將處以2.5萬馬幣(約5,280美元)之罰款,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兩者併行;倘為累犯,將處以5萬馬幣(約1.06萬美元)罰款,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兩者併行。觸犯條例的企業,犯者將處以5萬馬幣(約1.06萬美元)罰款,累犯者則處以高達10萬馬幣(約2.11萬美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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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pid=780702&areaID=2&infotype=1&country=6aas5L6G6KW/5Lqe&history=&PointW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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