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暨影音等37項商品符合修正後之檢驗規定,請相關廠商及早因應相關檢驗事宜
發布日期:2024-04-15
檢驗方式採符合性聲明者,應於 113年12月31日以前依修正後檢驗標準重新簽署符合性聲明書,屆期未完成者,自114年1月1日起原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
數位攝影機商品自114年1月1日起檢驗方式改採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加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雙軌並行,輸入規定代號為 C02。原檢驗方式採符合性聲明者,自114年1月1日起原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
視聽音響商品修正前檢驗標準自11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惟依修正前檢驗標準取得之商品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證書,符合「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或「商品驗證登錄辦法」規定之延展要件者,於 113年12月31日以前得依原檢驗規定申請延展,延展後證書有效期間3年,並可使用至其有效期限屆滿為止;自114年1月1日日起向本局申請延展者,應提供符合修正後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
請相關廠商依修正後檢驗標準重新簽署符合性聲明書,避免違反商品檢驗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前揭商品公告內容及相關檢驗資訊,可至經濟部標檢局局網站(https://www.bsmi.gov.tw/)/商品檢驗/應施檢驗商品專區/ 電子類產品/公告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