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公告對自我國、泰國、韓國及中國進口之環氧樹脂(epoxy resins)展開反傾銷調查

發布日期:2024-07-05

一、歐盟執委會於本(113)年7月1日公告對自我國、泰國、韓國及中國進口之環氧樹脂展開反傾銷調查,重點略以:

  • 受調產品稅則號列為CN codes ex 2910 90 00、ex 3824 99 92、ex 3824 99 93及ex 3907 30 00。
  • 傾銷調查資料期間為112年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損害趨勢評估調查資料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
  • 我國傾銷稅率為20%~40%。
  • 歐申請人指出我國涉案業者為長春人造樹脂(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南亞塑膠(Nan Ya)

二、有關我國出口業者(exporting producers)提交問卷及書面意見時限:

  • 鑒於本案涉案業者家數眾多,執委會可能採抽樣方式限縮受調業者,爰請所有出口製造商及/或公協會於公報發布7日內至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form/AD711_SAMPLING_FORM_FOR_EXPORTING_PRODUCER登錄廠商資料。
  • 倘執委會決定採抽樣調查,將通知被抽樣之業者於接獲通知後30日內提交問卷,相關問卷資料可於本案官網(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case-view?caseId=2733)下載。
  • 本案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37日內以書面提出意見及提交相關事證,並得於公告內時限提出聽證(hearing)要求。
  • 本案調查時程預計自公告日1年內完成,最長不超過14個月。另臨時反傾銷措施通常將於本項公告發布後7個月內實施,最遲不超過8個月。

三、本案調查時程預計自公告日起1年內完成,最長不超過14個月。至臨時反傾銷措施一般而言將於本項公告發布後7個月內實施,最遲不超過8個月。

四、本案倘有出口製造商不充分配合之情事,執委會即可能僅依所知事實(facts available)作出對業者較不利之裁定。

五、另倘歐方決定續實施本案反傾銷措施,任何仍不為執委會所知悉之業者,將適用終判之其他稅率(residualduty)。

六、本案倘我方擬指定與執委會就抽樣進行合作之代表人,敬請惠告,以利轉知歐方。另檢送歐方提供本案申請人之申請書,併請參考。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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