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公告對輸歐之中國電動車課徵臨時平衡稅

發布日期:2024-07-15

一、歐盟前於上(112)年10月4日公告依職權啟動對自中國進口電動車之反補貼調查,並於本年6月12日表示將就相關調查結果與中國當局討論,倘後續討論解決方法未果,歐方擬於本年7月4日課徵臨時平衡稅,歐方嗣於本(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認定中國電動車產業得益於中國政府不公平補貼,正對歐盟電動車製造商構成經濟損害之威脅。歐方並於同日發布第2024/1866公報,公告自次日起對旨揭產品課徵為期4個月之臨時平衡稅,稅率自17.4%至37.6%不等,課稅產品歐盟稅則號列為CN code ex 8703 80 10 (TARIC code 8703 80 10 10)。

二、近期歐盟與中國就本案加強雙邊對話,包括日前歐盟執委會執行副主席暨貿易執委Valdis Dombrovski與中國商務部部長王文濤已就本案交換意見,雙方技術層級並持續討論,盼尋求在符合WTO規定下之可能解決方法。

三、對比亞迪(BYD)、吉利(Geely)、及上汽集團(SAIC)等三家受抽樣(sampled)調查之業者,分別課徵稅率17.4%、19.9%及37.6%之臨時平衡稅(謹查,經對照本年6月12日歐方發布之新聞稿,歐方將吉利(Geely)與上汽集團(SAIC)之臨時平衡稅率分別下調0.1%及0.5%)。

四、其他未受抽樣之業者,倘於調查期間有配合調查,則適用稅率為20.8%,倘未配合調查,則適用稅率為37.6%(謹查,對於配合調查之未受抽樣業者,歐方將其適用稅率下調0.2%,未配合調查之未受抽樣業者適用稅率,則下調0.5%)。

五、歐方表示經參考利害關係人提交之意見,本次微幅下調臨時平衡稅之稅率,並於7月5日開始實施,4個月內歐盟會員國將通過最終平衡稅措施,經採認後實施期限為5年。

六、另依據請求(substatiated requet),電動車業者特斯拉(目前被歐方歸類在配合調查之未受抽樣業者)可能在最終階段(difinitive stage)獲得單獨課徵稅率,其他未

獲抽樣調查之業者,倘盼歐方對該公司另進行調查,可於最終措施實施後,依據歐盟反補貼規章,向歐方要求進行加速檢視(accelerated review),並在9個月內完成檢視程序。

七、歐方新聞稿網址為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1866

八、請相關廠商妥為注意,切勿涉入旨揭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規避歐盟反補貼措施之行為(例如進口中國大陸成品卻偽報我國產製,或進口半成品進行簡單加工組裝後,偽報為我國產製再出口等違規轉運行為),俾避免我國產品因前述行為遭致歐盟反傾銷或反規避調查。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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