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工部修訂「2017年政府採購指令(印度製造優先政策)」相關規範

發布日期:2024-07-26

2024-07-24 

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經濟組 陳組長郁淇

印度商工部產業暨國內貿易推廣局(DPIIT)頃於本(2024)年7月19日公告修訂「2017年政府採購指令(印度製造優先政策)」相關規範,以落實「在印度製造」及「自給自足」政策。

本次增修條文分述如下:

自製率計算(第2條)

不列入自製率計算項目:自本地零售商或經銷商採購之進口商品;自印度支付之許可費、權利金、技術費用;採購或供應之進口產品屬於維修翻新、分裝、重貼標籤、變更品牌名稱或標誌者,均視為轉售進口產品,不列入自製率計算項目。

提供相關名細:為確保經銷商或代理商購買進口商品不計入自製率比例,將要求投標者提供本地來源之進口商品成本(含稅),並附授權金/專利費/技術費用明細。對於經銷商出售商品,則應提交原產地證明。

涉及多項商品供應的合約,在計算自製率時,應以所有商品加權平均值計算。

對於生產連結補助計畫(PLI)涵蓋品項給予特殊待遇(第2條第A款):取得「生產連結補助計畫(PLI)」補助所生產之商品,該商品之製造商將被視為第2類本地供應商,除非其自製率比例達到或高於第1類本地供應商標準。

強制自第1類本地供應商(Class-I local supplier)採購 (第3條第1款)

被公告為具有足夠本地產能及競爭力項目,須在系統整合(SI)、工程採購施工(EPC)、整廠輸出(Turnkey)、服務之招標案向第1類本地供應商採購。此規定僅適用於已被主管機關公告為第1類本地供應商,且具有特定商品統一分類代碼(Harmonized System Nomenclature codes,HSN codes)。

若實務上從第1類本地供應商無法採購之項目,則可經相關行政部門次長或由行政部門指定有權機構核准後,根據具體情況放寬此規定。

豁免封閉系統零件及耗材(第4條第A款):採購封閉系統(closed system)備品、耗材及原廠維修/服務合約,豁免適用本法。

查驗自製率比例(第9條第C款):投標人須於投標時,自行證明所投項目(貨物/工程/服務)之自製率比例。對於合約金額超過1億盧比之專案,承包商/供應商於執行合約時須提供經成本或註冊會計師驗證之自製率證明。若在專案執行期間無法提供上述證明,供應商可在合約完成後,採購單位可接受之時限內提交此證明。若承包商或供應商未達到規定之自製率比例,且供應商類別變更,可處以合約價值10%之罰金,惟合約成立後,將不因本理由終止。

有關本法所指第1類廠商為印度自製率比例達50%以上,參與投標享有最大的優惠待遇,若競標者同屬第1類,則以自製率較高者優先得標;第2類供應商為印度自製率比例為20%至50%者;第3類供應商為印度自製率比例低於20%。此類廠商參與印度政府採購案之機會恐被限縮。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pid=787597&areaID=2&infotype=1&country=5Y2w5bqm&history=&PointWor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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