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資訊與廣播部撤回「2024年廣播服務(規範)法案草案」

發布日期:2024-08-16

2024-08-14 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經濟組 陳組長郁淇

據印媒報導,印度資訊與廣播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Broadcasting)於本(2024)年8月12日撤回「2024年廣播服務(規範)法案」(Broadcasting Services (Regulation) Bill, 2024)草案,因該草案因提議對線上內容創作者實施許可或登記規定,且當其影響力達到特定門檻時,將其納入監管範疇。此規定引發限制言論自由之批評,原定利益相關者須於本年8月28日前提交回應,目前已通知撤回草案,並停止提交評論意見。

草案擴大政府對線上內容之管制範疇,涵蓋社交媒體賬戶及線上視頻創作者,並試圖廣泛定義「數位新聞播報者」,包含獨立內容創作者。該草案亦提議要求這些創作者須事先向政府註冊,引發輿論關於政府過度干預之擔憂。印媒體報導,該草案在部門內部引發重大分歧,尤其在該法案是否應適用於非新聞線上內容創作者方面,導致政府決定重新審視草案內容。據媒體透露,該部可能會在內部及業界進行非正式磋商後,提出修訂版草案。

該草案包含社交媒體公司未能提供有關OTT業者及數位新聞廣播商資訊之刑事責任規定。草案規定廣播商及其他相關方須進行登記,並要求公司保持其廣播服務或網絡的準確和最新的訂閱者數據記錄,包括訂閱者數量及其他政府規定之詳情。此草案首次涉及對OTT娛樂應用程式(如Netflix、Disney+ Hotstar等)之內容服務進行監管,規定OTT業者須在法案通知後1個月內向政府通報其運營狀況及訂閱者數量,並遵守法案規定。然而,對於未達到訂閱者數量門檻的OTT業者,政府亦提出放寬監管指導方針。

針對未遵守法案規定之罰則將與公司財務能力掛鉤,最高罰款為50萬盧比,適用於違反登記條款、損害公共廣播基礎設施、違反內容指導方針等情況。除罰款外,該法案還規定勸告、警告及譴責等措施。每個廣播商或廣播網絡運營商需設立自我監管機構「內容評估委員會」(Content Evaluation Committee, CEC),並須將委員會成員名單提交政府。創作者僅能播出經委員會審核之節目,若節目已獲印度法定機構認可或為教育節目等則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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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pid=788595&areaID=2&infotype=1&country=5Y2w5bqm&history=&PointWor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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