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公告完成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電動機產品反傾銷落日複查,並課徵為期2年之FOB出口底價措施
發布日期:2024-12-11
有關本(113)年12月4日阿根廷政府公報刊載經濟部第1311 /2024號決議略以:
(一)阿根廷政府完成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電動機產品(南方 共市稅則號列8501.40.19)反傾銷落日複查,並決議對 單相異步電動機,功率大於(含)0.12 kW但低於(含) 3kW,重量超過(含)4公斤但低於45公斤產品(排除內 建剎車及離合器的單相馬達、洗衣機用馬達及直徑為80 毫米(3英寸)及100毫米(4英寸)之深井潛水泵馬達,直徑80毫米(3英寸)及100毫米(4英寸),兩極,功率 範圍0.18 kW至2.2 kW)實施FOB出口底價措施(詳附件 2),為期2年,並自公告當日生效。
(二)進口商進口涉案產品時,倘價格低於前述FOB出口底價, 則將課徵與出口底價差價同額之反傾銷稅。
(三)阿國稅務及海關管理局(ARCA)將依據相關法令,對旨揭 產品採行非優惠性原產地管制措施。
請相關廠商妥為注意,切勿涉入旨揭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規避阿根廷反傾銷措施之行為(例如進口中國大陸成品卻偽報我國產製,或進口半成品進行簡單加工組裝後,偽報為我國產製再出口等違規轉運行為),俾避免我國產品因前述行為遭致阿根廷反傾銷或反規避調查。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