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公告完成對自中國大陸、印度、印尼及秘魯進口之拉鍊產品反傾銷調查案,並課徵為期3年之FOB出口底價措施

發布日期:2024-12-11

有關本(113)年11月29日阿根廷政府公報刊載經濟部第1280 /2024號決議(詳附件1)略以:

 

(一)阿根廷政府完成對自中國大陸、印度、印尼及秘魯進口 之金屬、聚脂(或尼龍)單絲及射出式塑膠材質之閉口及 開口拉鍊及鍊條(南方共市稅則號列9607.11.00、 9607.19.00、9607.20.00)產品反傾銷調查,決議課徵 FOB出口底價措施,為期3年,並自公告當日生 效。

(二)進口商進口涉案產品時,倘價格低於前述FOB出口底價, 則將課徵與出口底價差價同額之反傾銷稅。

(三)阿國稅務及海關管理局(ARCA)將依據2023年11月30日經 濟部第1672/2023號決議第3至第6條,沒收該等產品進口 時支付之保證金。 

(四)阿國海關將依相關法令,對旨揭產品採行非優惠性原產 地管制措施。

 

請相關廠商妥為注意,切勿涉入旨揭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規避阿根廷反傾銷措施之行為(例如進口中國大陸成品卻偽報我國產製,或進口半成品進行簡單加工組裝後,偽報為我國產製再出口等違規轉運行為),俾避免我國產品因前述行為遭致阿根廷反傾銷或反規避調查。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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