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修訂規範,以減輕企業法遵負擔
發布日期:2025-03-03
2025-02-27 駐比利時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許組長莉美
為使歐盟進口商更容易遵循CBAM申報義務,並提升CBAM執行效率,歐盟執委會本年2月26日提出CBAM規章修訂規範提案暨其附錄,透過簡化CBAM部分申報要求(包含複雜之碳排計算方式、資料蒐集流程等),來減輕業者負擔。
前述提案內容暨其附錄重點如次:
(一) 調整豁免適用CBAM規章之門檻:
依據現行CBAM規章(Regulation (EU) 2023/956),倘單批進口貨品價值低於150歐元,可免適用CBAM規章義務。修訂規範提案則將門檻改為進口商每年進口CBAM產品之累積淨重(net mass)須達50噸,方須適用CBAM相關義務(此修訂門檻不適用氫氣及電力),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主管機關並將共同監測歐盟進口商進口CBAM納管產品之情形。
(二) 延後CBAM正式實施後之申報時間:
首次提交CBAM年報時間自原定之2027年5月31日前,延後至2027年8月31日前,須申報之資料範圍則維持2026整年之資訊。
(三) 產品碳含量之計算:
應僅限於歐盟碳排交易體系(ETS)所涵蓋之生產過程體系範疇(system boundaries of production processes)及相關投入原料(前驅物)。
(四) 允許進口商以在「第三國」(third country)支付之碳價抵減CBAM憑證:
依據現行CBAM規章,僅有在CBAM產品原產國(country of origin)實際支付之碳價得抵減CBAM憑證,修訂規範提案則允許以在歐盟境外實際支付之碳價抵減。鑒此,除產品在原產國已支付之碳價外,歐盟進口商亦得申報產品在供應鏈上之其他國家所支付之碳價,爰可減輕進口商最終須繳付之CBAM憑證成本。然倘在支付第三國碳價時獲得退稅(rebate)或其他形式之補償,仍將無法主張抵減。
倘產品在第三國已支付之碳價無法確定,歐盟進口商得以「年度預設碳價」(yearly default carbon prices)申請抵減,惟須以碳價確係依第三國碳定價機制規定繳付,且第三國之年度預設碳價屬可確定為前提。歐盟執委會得自2027年起,以公開可信或第三國提供之資訊,公告設有碳定價機制之各第三國預設碳價計算方法。
(五) 新增獲認證查驗機構須在CBAM登錄系統註冊之規定。
(六) 延後CBAM憑證啟售、繳交等時程作為緩衝,以避免CBAM過渡期結束後第1年(2026年)所面臨之不確定性:
1. 會員國啟售CBAM憑證時間:自原定之2026年1月1日延後至2027年2月1日。
2. 繳交CBAM憑證時間:自原定每年5月31日前延後至每年8月31日前,故首次繳交時間為2027年8月31日(須繳交與前一年進口產品碳含量相等之CBAM憑證)。
3. 自2027年第1季起,歐盟進口商應確保每季CBAM憑證餘額不得少於依預設值或其前一年繳交CBAM憑證計算之產品碳含量50%(原規定80%)。
4. CBAM憑證購回:歐盟進口商每年11月30日前可向CBAM主管機關申請按原購買價格購回結算後多餘之CBAM憑證(原規定每年6月30日前),然其須確保購回後,剩餘CBAM憑證總量仍可符合上述第3點之規定。
5. CBAM憑證註銷:歐盟執委會將於每年10月1日註銷歐盟進口商帳戶2年前所購買之CBAM憑證餘額(原為每年7月1日)。
(七) 修訂CBAM納管產品範疇:
1. 調整CBAM規章附錄I 「其他高嶺土質黏土」之範疇(CN code 2507 00 80),將未鍛燒者(non-calcined kaolinic clays)免除納管。
2. 將電力(CN code 2716 00 00)新增至CBAM規章附錄II,使該類產品之碳含量僅須採計其二氧化碳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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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