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酒品及酒精飲料之標示規定
發布日期:2025-03-07
2025-03-06 駐芬蘭代表處經濟組 梁組長佳聿
芬蘭酒品及酒精飲料之標示規定
ㄧ、酒精飲料的強制標示:1.飲料名稱(飲料的正式名稱、既定或描述性名稱)。飲料名稱不得與其商品名稱或商標混為一談。2.引起過敏和消化不順的物質和產品。3.含量。4.最短保質期或保質期。5.特殊儲存條件和/或使用條件。6.原產國或產出處(如果不註明可能誤導消費者)。7.使用說明。8.飲料的酒精含量。9.食品經營者的名稱或企業名稱10.飲料身分編號或裝瓶批次號碼(可用保存期限代替)11.基因改造成分標示12.加糖劑標示。13.張貼有關咖啡因或甘草成分的警告標籤。
二、除上述強制性標示資訊外,還必須考慮以下規定:1.語言要求:強制性資訊必須以芬蘭語和瑞典語提供。2.標籤清晰:所有強制性資訊必須在顯眼的地方,以足夠大小字體及不可磨滅方式標記並易於辨認。最小字體大小為 1.2 毫米(高度 x)。3.成分清單:酒精飲料標籤中包含成分清單不是強制性的,但建議做。如果使用成分列表,所有成分和添加劑必須按製造時的重量降序列出。從2023年12月8日起,強制要求提供葡萄酒的成分清單。4. 營養聲明:酒精飲料標籤上的營養聲明不是強制性的,但如果標籤上使用「淡」等營養聲明,則必須添加營養聲明。在酒精飲料的營養聲明中標示能量含量就足夠。對於葡萄酒,自2023年12月8日起將強制要求提供營養聲明。5.有機生產:有機酒品生產訊提供是自願性,但要求製造商須根據歐盟有機生產法規(848/2018)納入控制系統。6.有關酒精飲料行銷的規定:由於酒精飲料的包裝不僅提供產品資訊,而且還作為廣告空間,因此在設計包裝及其文字和插圖時必須考慮《酒精法》的行銷規定。
(資料來源:芬蘭社會事務及衛生部福利衛生管理局Valv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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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