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政府公布反傾銷、反補貼及防衛措施法規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2025-05-06

阿根廷前於114年1月16日公告修正阿國反傾銷法規,現阿國經濟部工業及貿易署於4月28日公告第111/2025號決議,就貿易救濟調查程序訂定施行細則,重點如次:

1.自願性諮詢階段(Instancia Optativa de Asesoramiento)(第1至6條):阿國生產者、進口商及出口商等利害關係人得於正式申請調查前向阿國政府線上申請諮詢,期間最長可至3個月,以協助利害關係人釐清案件申請內容及補充申請所需資料。

2.正式申請要件(Requisito Formales de la Solicitud)(第7至13條):利害關係人申請貿易救濟調查時,須事先線上申請貨品稅則分類,並檢具公協會出具之國內產業代表性證明文件,向阿國國家對外貿易委員會(Comisión Nacional de Comercio Exterior, CNCE)提出調查申請。

3.監督價格具結履行情形(Control de Compromisos dePrecios)(第14條):依據反傾銷法第28條,阿國海關於價格具結生效後每半年應向CNCE提交報告,CNCE應於收到報告30日內完成認定。倘出口商未遵守,CNCE應於10日內通知出口商更正。

4.新出口商複查(Examen por Nuevo Exportador)(第15至20條):未於原調查/複查期間出口之新出口商,為免適用現行反傾銷稅率,得向CNCE申請新出口商複查。CNCE應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向阿國經濟部工業及貿易署提出建議,並由該署決定是否展開複查。CNCE展開複查後,申請人應於90日內提交出口相關資料,CNCE將據以提出基礎事實報告及建議,供經濟部裁定。

5.暫停措施(Suspension de una medida)(第21至23條):貿易救濟措施實施滿6個月後,倘經濟部長考量有暫停必要,得指示CNCE於90日內提出報告以供評估。暫停實施期間以6個月為限,並得展延,惟不得超過1年。

6.其他程序:

    (1)CNCE得要求當事人補充資料或說明,倘未規定明確截止日,當事人應於5個工作日內回復,惟可申請展延。

    (2)除另有規定,所有申請及調查程序之期程均以連續日曆日(días corridos)為準。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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