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強化貿易救濟的防線

發布日期:2025-06-03

(產業雜誌114年6月號社論)

美國總統川普在4月2日宣布對全球課徵對等關稅,舉世驚惶,亞洲各國更是頓時成為重災區。目前雖暫緩執行90日,但仍箭在弦上,此無異加重東南亞各國對美的出口壓力。此外,中國大陸,在美國高關稅與其內需不振的雙重壓力下,更可能低價出口其過剩產品,目前已有多個國家對此採取措施來保護其國內產業。一旦各國失去進入美國市場的機會,又各自張開保護國內產業大傘,卻同時對外尋求新興出口市場時,台灣工業產品的加權平均稅率只有1.4%,幾乎沒有任何關稅屏障,極有可能成為各國低價出口的目標國。 

 

賴總統近期在對美關稅政策的五大因應策略及執政週年講話,均指出台灣經濟體質應從過於依賴出口逐步調整成多元兼顧出口與內需,建立更有競爭力也可以永續的經濟發展模式。因此,為了維護國內產業的生存發展,政府應謹慎面對並重視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對國內產業之影響,強化貿易救濟的防線,築起堅固的保護牆,協助國內產業可以合理有據地享有世貿組織WTO所支持的貿易救濟措施。 

 

國內貿易救濟主管機關長年來依法展開反傾銷等貿易救濟調查,可謂兢兢業業,但為了使貿易救濟措施更及時有效,我們提出業者在申辦實務時曾遭遇的困難,供政府強化貿易救濟防線之參考: 

 

一、 調查主管機關應減輕申請人在申辦階段的舉證義務 

 

業者表示在準備貿易救濟申請書時,主管機關要求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就必須全面且完整地提供涉案國之涉案產品傾銷及損害之資料。為了達到主管機關之要求,除了費用昂貴(律師、市調公司等費用)之外,也需要耗工費時蒐集國內產業及涉案國之涉案產品資料。即使是經費資源相對充足的大型企業,面對調查機關之要求仍覺得力有未逮,更何況其他中小企業。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在申請階段應減輕申請人申辦義務與舉證責任,適度採納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並主動行使調查權,將調查重心放在出口國及其廠商資料之研蒐及查核,進而提升救濟成效。 

 

二、 尊重申請人之申請名義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或與該同類貨物相關之商業、工業、勞工、農民團體、其他團體,只要具產業代表性者,即得代表該同類貨物產業進行申請,亦即具有產業代表性之法人公司或相關團體,均為合法申請人。然而,過去曾有案件遭到主管機關要求須以自身公司名義提出,因此,建議尊重業者之選擇權,以符法意。 

 

三、 加速申請及審理時程,落實產業公平競爭 

 

根據財政部統計,我國現行課徵反傾銷稅共計10案。同時,亦有3案正在調查中(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麥芽釀造啤酒、特定熱軋扁軋鋼品)。面對現今急遽與惡劣的外在環境,建議政府除應加速核定申請案件外,亦應加速審理時程,縮短自申請到終判之行政作業時間,落實反傾銷保護機制,更應善用臨時課徵利刃,維護我國勞工權益,確保產業能及時獲得救濟。


出處: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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