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召開對我國等4國乙二胺(Ethylene Diamine)反傾銷調查案第2次公聽會情形
發布日期:2025-12-26
一、印度商工部貿易救濟局(DGTR)於本(114)年12月18日召開旨揭公聽會,並於隔日接續進行,重點如次:
(一)印度製造商代表:主張受調產品以低於成本價格大量輸入,導致印度本地產品難以競爭,產能利用率亦遠低於正常水準。製造商代表認已提出足以佐證傾銷、損害及因果關係之初步證據,請主管機關考量實施臨時措施,並強調課徵反傾銷稅具保護產業等重大公共利益。
(二)我方請求DGTR終止調查,理由如次:
- 印度自我國進口量極低,應未造成價格削減及對印度產業之實質影響,其所稱損害主要係因依賴進口原料、原料價格波動及內部調整所致,故我國進口與印度產業損害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
- 本案申請人未能足夠證明本案存在採行臨時措施之必要情形,不符WTO反傾銷協定規定。
(三)沙烏地阿拉伯使館及出口商:
- 沙國產品在印度市占率已下降,不構成對印度產業之實質損害。
- 申請人營運虧損係因原料進口依賴、匯率風險及經營效率不彰所致,與進口傾銷無關,並認為尚無足夠產業受損證據,不符施行臨時反傾銷稅之要件。
- 沙方認為,印度產業損害並非源自傾銷行為而係多項因素交互作用,DGTR不宜僅憑部分指標逕認因果關係成立。
(四)印度進口商(下游廠商):乙二胺為農藥製造之關鍵原料,課以高額反傾銷稅將使農業生產成本增加,進而衝擊整體農業產業鏈。另外,印度本地廠商產製之乙二胺品質及規格不符所需,採購進口品係必要而非投機行為。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