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頃與美國簽署對等貿易協定

發布日期:2026-02-23

2026-02-20 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經濟組 路組長豐璟

資料來源:
(1) 2026.2.19、2026.2.20印尼總統府新聞稿
(2) 2026.2.19、2026.2.20印尼經濟協調部新聞稿
(3) 2026.2.20 Antara News

一、印尼總統Prabowo Subianto與美國總統川普於本(2026)年2月19日在華府簽署「美國與印尼對等貿易協定」(Agreement on Reciprocal Trade),印尼內閣秘書處指出,兩國元首對快速推動該協定表示滿意,並指示相關部會推動後續措施,以強化經濟安全與戰略夥伴關係。

二、印尼經濟協調部長Airlangga Hartarto表示,對等貿易協定僅聚焦印美貿易議題,不涉及第三方多邊機制,旨在改善雙邊貿易失衡問題,並建立更具互惠性之市場進入條件。

三、依據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公布之協定暨附件,協定涵蓋關稅與配額、非關稅措施、數位貿易與科技、原產地規則,以及經濟與國家安全等五大章節。相關內容如後:
(一) 市場進入:
1.  美方對印尼採19%對等關稅疊加模式,惟針對附件1關稅減讓表2A產品免除額外對等關稅,減讓表2B則維持美國針對特定農產品零對等關稅之待遇。此外,依據該協定第6.3條,印尼成衣與紡織品在一定配額內德適用零對等關稅,惟前提必須採用美國紡織原料,且配額數量並未公布於文本。
2. 印尼對美產品關稅減讓包括:維持零關稅(Staging Category A)、協定生效即降為零關稅(EIF),以及關稅配額(TRQ)等方式。其中,EIF占比超過6成,關稅配額產品則以豬肉與酒類為主。
(二) 非關稅措施改革:印尼相關承諾包括不得以進口許可或類似措施限制美國產品進口;須承認符合美國或國際標準之產品,並不得要求重複測試或不必要之符合性評鑑程序;SPS措施須以科學與風險評估為基礎;須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水準,並加入附件所列國際公約,同時強化刑事與邊境執法機制。
(三) 數位貿易與科技合作:印尼承諾不得對美國企業課徵歧視性數位服務稅;保障跨境資料流通,並不得強制技術移轉或源碼揭露;不得對電子傳輸課徵關稅,並支持WTO永久性電子傳輸關稅凍結。
(四) 勞工與環境條款:印尼承諾在兩年內建立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機制;維持國際勞工組織(ILO)基本勞動原則,不得透過降低勞動保護吸引投資;強化環境保護與執法,不得以削弱環境標準換取貿易利益。
(五)經濟與國家安全合作:相關承諾包括若美國基於經濟或國家安全對第三國採取限制措施,印尼須採取等同限制效果之措施;印尼須配合美國實體清單與制裁名單,並建立外資國安審查機制。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pid=811799&areaID=&infotype=1&country=&history=&PointWor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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