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公布Form-7農地使用證持有人權利與義務規定
發布日期:2026-02-23
2026-02-21 駐緬甸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陳組長伯彰
緬甸全球新光報報導,緬甸中央農地管理機構已發布有關Form-7農地使用證持有人須遵守的規定及其享有的權利。依規定,持有人可依法耕作農地,並須繳納農地稅及相關法定稅費。在出售、抵押、出租、交換或轉讓農地時,須依鄉鎮農地管理機構評估之價值辦理交易登記,並繳納印花稅;在繼承農地使用權時,亦須向相關鄉鎮部會辦理登記。此外,農地使用權僅可為農業生產資金用途抵押,且限向政府銀行或授權銀行辦理。規定亦明確限制,農地不得用於非農業用途,亦不得未經許可變更季節性作物種類,且不得無正當理由使農地荒廢。如因特殊情況需休耕,須透過社區或村組農地管理機構向鄉鎮農地管理機構報備,除輪耕外,不得連續兩年未播種。同時,在尚未取得農地使用權或使用權仍存在爭議期間,不得出售、抵押、出租或轉讓該農地。
此外,Form-7持有人享有多項權利,包括擁有及耕作農地、變更季節性作物及享有農業收益的權利;依法出售、抵押、出租、交換或轉讓全部或部分農地的權利;在繼承發生爭議時向法院申請裁定的權利;以及在不違反規定情況下持續持有農地使用權的權利。持有人亦可與政府、政府認可的協會或私人投資者合作推動農業發展,並可依據外國投資法與外國投資者或相關組織合作經營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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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