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就徵收122條款臨時關稅發布指引
發布日期:2026-03-05
一、旨揭指引依據本年2月20日白宮發布之總統文告「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以解決根本性國際支付問題」提供貨品申報指引。要點如次:
(一)該文告根據1974 年貿易法第122條(以下簡稱122條款),自2026年2月24日美東時間凌晨12:01至7月24日美東夏令時間凌晨12:01期間,從任何國家進口(至美國)供消費或自倉庫提取供消費之貨品,徵收10%從價稅,期限為150天。
(二)HTSUS新增 9903.03.01稅號,以徵收關稅稅率10%之從價稅,只要非屬後面所述豁免之項目(即稅號9903.03.02至9903.03.11)、非入境美國旅客隨身行李之個人使用物品,皆以為此稅號申報。
(三)下列為免徵9903.03.01稅號之10%從價稅之貨品:
1. 9903.03.02:任何國家貨品,(1)2026年2月24日美東時間凌晨12:01前,已於裝貨港裝載至船舶,並已透過最終運輸方式前往美國;以及(2)在2026年2月28日美東時間凌晨12:01前,已進入消費或自倉儲提貨供消費之貨物。
2. 9903.03.03:任何國家貨品,於HTSUS第99章第三子章註釋2 (aa)(ii)款所規定。(按,HTSUS第99章第三子章註釋2 (aa)(ii)款係指2月20日白宮發布之公告「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以解決根本性國際支付問題」之附件一中第3至8頁臚列之具體HTSUS號列清單)。
3. 9903.03.04:來自任何國家下列農產品,另申報人須確保所有能證明貨品預期用途之支援性文件均已存檔,以供存檔紀錄之用:
(1)香櫞(0805.90.01)
(2)熱帶水果,含冷凍,不論是否事先蒸煮過(0811.90.80)
(3)僅供宗教用途之椰棗樹枝、香桃木樹枝或其他植物材料(1404.90.90)
(4)僅供宗教用途之麵包、糕點、蛋糕、餅乾和類似烘焙產品和布丁,不論是否含有巧克力、水果、堅果或糖果(1905.90.10)
(5)僅供宗教用途之麵包師傅工具、聖餐餅、封口餅、宣紙(rice paper)及類似產品(1905.90.90)
(6)巴西莓(2008.99.21)
(7)任何單一柑橘類水果(柳橙、葡萄柚或青檸除外)之果汁,糖度不超過 20,濃縮,未發酵,但檸檬汁除外(2009.31.60)
(8)椰子水或巴西莓汁(2009.89.70)
(9)非濃縮還原之椰子水果汁混合物,包裝用於零售(2009.90.40)
(10)用於製造飲料之巴西莓製劑(2106.90.99)
(11)僅供宗教用途之精油,除柑橘類水果味道外(3301.29.51)
5. 9903.03.06:任何國家之鋼鐵製品、鋼鐵衍生品、鋁製品、鋁衍生品、客用車(轎車、運動型多用途車、跨界多用途車、小型貨車和貨車)和輕型卡車以及客用車與輕型卡車之零件、半導體製品、半成品銅與銅之強化衍生產品、木製品,以及中重型車及其零件。(按,此類為已被課徵232條款關稅或正受232條款調查之貨品)
6. 9903.03.07:依據美加墨協定(USMCA)免稅進口之加拿大貨品。
7. 9903.03.08:根據美加墨協定(USMCA)免稅進口之墨西哥貨品。
8. 9903.03.09:產自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或尼加拉瓜且符合多明尼加共和國-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之紡織品或服飾。
9. 9903.03.10:受美國管轄人員捐贈之物品,如食品、衣物和藥品,旨在用於減輕人類痛苦。
10. 9903.03.11:資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出版物、電影、海報、唱片、照片、縮微膠片(microfilms)、縮微平片(microfiche)、錄音帶、光碟、CD-ROM、藝術作品以及新聞發布專線(news wire feeds)。
(四)第98章:依據HTSUS之9903.03.01徵收之附加關稅,不適用於依美國CBP發布之相關規則並正確申報列於HTSUS第98章之進口貨物(按,第98章係特殊分類規定,主要處理美國貨物進出口之特殊情境,稅率通常大幅優惠或免稅)。惟下列情況除外:
1. 根據稅號9802.00.80進口之貨物。附加關稅適用於國外組裝之貨品價值,減去美國此類產品之成本或價值;以及
2. 根據稅號9802.00.40、9802.00.50與9802.00.60進口之貨物。此類貨物之附加關稅適用於依據相對應稅號進行之修理、改裝或加工的價值。
(五)外貿區(Foreign Trade Zone, FTZ):依據2月20日之「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以解決根本性國際支付問題」文告,除符合 「國內地位」(domestic status)定義之貨品外,所有受該文告規定從價稅拘束、以「特權外國地位」(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且於2月24日美東時間凌晨12:01後進入外貿區之貨品,在進入供美國市場消費時,需以進入外貿區時之HTSUS稅號分類繳納本指引規定之關稅(而非以離開外貿區若有更新後之分類繳稅,避免重新分類規避此附加費)。
(六)退稅:適用於根據 2026 年 2 月 20 日文告「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以解決根本性國際支付問題」徵收的額外關稅。
(七)進口申報單填寫之HTSUS稅號應遵循下列順序:
1. 第98章(如適用)
2. 第99章附加關稅稅號(如適用)
3. 如有貿易救濟措施,先提報第99章中之301條款稅號,後續依次為第99章中之122條款稅號、232條款稅號、201條款關稅稅號(如適用)、201條款配額稅號(如適用)
4. 用於替代關稅或其他用途(如雜項關稅法案或其他規定)之第99章稅號
5. 用於其他配額(未涵蓋在上列項次3中)之第99章稅號(如適用)
6. 第1章至第97章之稅號關稅
(八)進口貨品申報總表之申報價值應依HTSUS第1至97章之分類申報,除非第98章之申報規定要求以不同方式申報價值。
(詳請參考附件)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