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總理簽署命令暫停燃油出口
發布日期:2026-03-10
2026-03-09 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曾組長顯照
新聞來源:泰叻報
泰國政府公報網站2026年3月6日發布由總理阿努廷(Anutin Charnvirakul)簽署之第2/2026號總理令「制定解決及防止燃油短缺措施」,明令自當日起暫時停止燃油出口,直至另行通知,並要求貿易商自3月31日起須持有1.5%的燃油儲備,自4月30日起提高至3%。該總理令內容如下:
鑑於美國、以色列與伊朗之間的衝突持續升級,已演變成針對中東關鍵戰略地點的嚴重空襲,加以波斯灣及荷姆茲海峽(Strait of Hormuz)等影響泰國燃料供應的關鍵運輸航線之限制增加,考量當前局勢的持續時間難以預測,為防止並解決燃油短缺問題,根據佛曆2516年(1973年)《預防燃油短缺緊急法令》第3條之規定,總理發布以下命令:
第一條 本命令自政府公報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根據《燃油貿易法》規定之燃油貿易商,必須暫時停止將下列燃料出口至境外,直至另行通知:
(1) 精煉石油產品,包括:汽油、 酒精汽油(Gasohol)/ 基礎汽油、 柴油、Jet A-1 型航空燃油
(2) 液化石油氣(LPG)。
第三條 本命令不適用於下列情況之第二條所述燃料出口:
(1) 出口至寮國及緬甸。
(2) 進口用於再出口,並依據海關法存放於保稅倉庫或免稅區之燃料。
(3) 不符合能源業務廳所規定之特性與品質標準,因而無法在國內銷售之燃料。
第四條 根據佛曆2543年(2000年)《燃油貿易法》第7條規定之燃油貿易商,必須持有第二條第(1)款所列之國內生產燃油儲備,其比率規定如下:自2026年3月31日起為1.5%,自2026年4月30日起為3%。關於儲備數量的計算、存放地點的核准、受核准持有人的條件、委託他人代為儲存以及其他相關程序,必須符合《燃油貿易法》所規定的標準、方法及條件。
第五條 若《燃油貿易法》第7條規定之燃油貿易商提出可靠的書面證明,顯示其無法遵守第四條規定的儲備率,或遵守該規定將造成不當損害,能源業務廳廳長在獲得能源部部長核准後,得暫時給予豁免或在特定期間內降低所需的儲備量。廳長在獲得部長核准後,亦得為此類豁免設定相關條件。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