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公布投資稅收優惠門檻並開放人民幣外資投資
發布日期:2026-03-23
2026-03-20 駐緬甸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陳組長伯彰
緬甸全球新光報報導,緬甸投資委員會(MIC)依據第1/2026號通知,根據《緬甸投資法》第100條(b)款所賦予之權限,公布投資者申請免稅或稅務減免所須符合之最低標準。依規定,投資者須具備以現金形式出資至少投資計畫總資本35%的能力,該總資本係依提案及申請認可內容所載明。若投資案涉及外國貸款,投資者須提交緬甸中央銀行核發之許可函,並提供貸款償還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外國貸款及外資資金已透過授權經銷銀行(私營銀行)以現金形式匯入。MIC表示,未來將視國家政策需要,適時對相關標準進行調整。
另根據MIC第1/2026號新聞公報,為便利投資並回應投資者需求,MIC已允許外資投資除美元外,亦可採用人民幣(元)進行投資。投資者於申請企業許可證及投資認可時,得以人民幣或美元透過授權經銷銀行辦理資金匯入。當局指出,此舉有助提升投資便利性並吸引更多外資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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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