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部發布《東協–韓國自由貿易協定》貨品原產地規定通告
發布日期:2026-03-27
2026-03-26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劉經濟秘書行健
越南工商部本(2026)年3月24日發布消息,表示該部已於本年3月13日簽署第18/VBHN-BCT通告,彙整《東協–韓國自由貿易協定》(簡稱AKFTA)中關於貨品原產地的各項規定。該通告將自本年5月1日起生效。
該通告規定了AKFTA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s,C/O)的發證機關、進出口商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所應遵循的規範,以及離岸價格(FOB)、到岸價格(CIF)、原產貨品、非原產貨品等專用術語的定義,並且明確規範貨品原產地的判定標準。一項貨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被認定為原產貨品:
- 屬於「完全產出」之貨品,例如在當地種植、採收的農產品或開採的礦產等。
- 區域價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指貨品在本區域內價值增加的比例)達40%以上,或是產品稅則變更(Change of Tariff Heading,CTH,指貨品經加工後與原本的4位碼稅則分類已有不同)。
企業在年度內靈活選擇計算RVC之方式,可採用直接計算法或間接計算法,但須在整個財政年度內保持一致,並可使用區域累積(cumulation)原則,即使用AKFTA成員國生產的原料均可採計納入RVC。
企業若希望使用AKFTA的優惠關稅出口貨品,則必須在出口前備妥完整資料,依相關流程申請AK格式的原產地證書(C/O mẫu AK),海關並可在通關後進行查核。C/O的效期自發證日起算為12個月,有錯誤或遺失可申請補發。
請參考越南工商部網站資訊:https://moit.gov.vn/tin-tuc/bo-cong-thuong-hop-nhat-quy-dinh-ve-xuat-xu-hang-hoa-trong-fta-asean-han-quoc.html。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