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行使「黃金權力」限制中資股東對義商倍耐力的控制權

發布日期:2026-04-17

2026-04-16 駐義大利代表處經濟組 梅組長碧琦

資料翻譯整理:駐義大利代表處經濟組

義大利內閣會議於2026年4月9日依據「黃金權力」(Golden Power)條款作成決議,將對義大利輪胎製造商倍耐力公司(Pirelli)最大股東Marco Polo公司持股超過9.99%期間進行管制。

中國中化集團(CNRC-Sinochem)透過Marco Polo公司對倍耐力持股達34.1%。義大利內閣決議限制Marco Polo公司於倍耐力公司董事會最多指派三名董事,且不得出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長或委員會主席,並禁止中方向具關聯、控制或受控關係對象轉讓股權。

「黃金權力」認定倍耐力擁有因「智慧輪胎」(Cyber Tyre)技術等具戰略重要性之資產,為能適當保護相關關鍵資產,應增列限制條件及延續2023年6月法令中的部分措施。

除前述限制條件外,中方提名之董事不得獲得管理授權、執行權或影響公司戰略、產業及財務決策之權限,即使取得多數票,亦不得參與董事會成員補選,且僅可提名一名常任與一名候補監察人;若環境條件有變,中方可申請檢討上述限制。

「黃金權力」條款並要求中化集團確保不對倍耐力公司進行指導或協調,保障倍耐力公司於營運、供應鏈及策略、產業、財務規劃與預算的獨立性,確保不受中化集團的指示,包括不得就併購、出售、合併、分拆等重大交易決策發布指示。

此外,要求倍耐力不得接受中方超出股東權限之要求,亦不得執行涉及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SASAC)相關單位之指示,包括分享屬於公司機密資訊或未公開技術、研發活動、智慧財產權等,或將公司ICT系統或服務至歐盟之外或由中國政府相關機構管理的基礎措施,或傳輸「智慧輪胎」相關數據予中國政府相關單位。

本案相關執行將由企業暨義大利製造部(MIMIT)監督,中方股東須通報任何股份轉移,且不得轉讓予與SASAC具關聯或控制關係之實體。

Marco Polo公司認為義大利政府依「黃金權力」(Golden Power)條款所決定的限制條件,損害其作為股東依據義大利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所擁有的合法權益,相關措施具有歧視性,對義大利的投資環境造成負面影響;該公司宣稱保留採取一切必要法律行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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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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