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與美國啟動關鍵礦物之策略夥伴關係

發布日期:2026-04-30

2026-04-29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許組長莉美

資料來源:歐盟執委會

歐盟與美國於2026年4月24日簽署「關鍵礦物策略夥伴關係瞭解備忘錄(MoU)」,並同意「歐盟-美國關鍵礦物供應鏈韌性行動計畫」。該些倡議反映歐盟深化關鍵原物料合作之承諾,亦為強化供應鏈韌性與多元化之重要一步。

「歐盟-美國關鍵礦物策略夥伴關係MoU」,正式確立歐盟與美國建立安全且永續之關鍵礦物供應鏈之戰略夥伴關係,其內容重點如下:
一、    夥伴關係範圍:涵蓋關鍵礦物整體價值鏈與生命週期管理,包括探勘、開採、加工、精煉、回收與再利用,並須符合適用之國內法律與國際義務。
二、    基於互利原則,支持下列目標與行動:
1.    確保供應多元化:在歐盟、美國或第三國共同開發具有共同利益之創新、永續且負責任之關鍵礦物專案,生產最終產品供應至歐盟與美國市場。雙方將提供財務支持與降低投資風險工具,促進企業合作,並確保雙方投資互補,共同提升供應安全。
2.    公平競爭及以標準為基礎之市場:雙方認知須處理非市場政策與不公平貿易實務,以確保關鍵礦物供應鏈安全,並推動能反映負責任開採、加工與貿易等真實成本之價格,同時達到最高透明度與永續標準之市場環境。雙方將在「關鍵礦物供應鏈韌性行動計畫」下探索複邊貿易倡議,包括公平定價架構、聯合公共採購或長期採購協議等政策工具,以支持替代專案及高標準市場。
3.    出口限制之相關合作:雙方擬針對第三國關鍵礦物之出口限制、影響及相關應對措施進行資訊交流。
4.    經濟與產業整合:加強雙方在永續與戰略性關鍵礦物價值鏈,經濟與產業整合。
5.    快速應變:交換關鍵礦物供應鏈、風險管理及分析工具相關資訊,並合作採取措施防範供應中斷。
6.    創新與回收:在研究與創新方面合作,包括開發地球觀測工具、創新開採技術及交流最佳實務。
7.    投資資訊交流:雙方可各自決定專案是否適合投資,並鼓勵早期資訊交流與鼓勵相互投資。
8.    許可程序:雙方擬採取措施,加速、簡化或縮短關鍵礦物採礦、分離與加工之許可流程。
9.    資產出售:雙方擬發展或強化權限與外交工具,以審查並防範關鍵礦物及稀土資產出售,維護集體安全與戰略利益。
10.    第三方合作:雙方擬在適當情況下與第三方合作,以確保供應鏈安全,並運用既有合作機制。
11.    地質繪製(Geological Mapping):雙方擬合作推動歐盟、美國及其他共同決定地區之礦產資源測繪,以支持供應鏈多元化。
三、    法律效力與一般條款:本備忘錄不具法律拘束力,亦不構成資金承諾或優惠待遇義務,所有合作將依雙方國內法與國際義務執行。雙方將定期(至少每年兩次)檢視合作進展,並確保敏感資訊的保護。

前揭「歐盟-美國關鍵礦物供應鏈韌性行動計畫」內容重點如下:
一、    雙方將討論協調貿易政策與機制之可行性與發展,包括基與參考價格之市場及貿易措施,如邊境調整價格機制(border-adjusted price floors)、以標準為基礎之市場、價格差距補貼或承購協議(offtake-agreement)等,將先聚焦於雙方選定之關鍵礦物及相關供應鏈。
二、    雙方將進一步探討如何將前揭措施納入關鍵礦務貿易多邊協議,亦將考慮確保供應鏈韌性所需之其他條款,該些其他條款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1.    為支持締約方之間建立韌性之關鍵礦物市場所採取之貿易措施;
2.    關鍵礦物開採、加工、回收或貿易之標準;
3.    技術與監管之合作;
4.    投資促進與管制之合作;
5.    協調快速反應,以防止關鍵礦物供應鏈(包括來自第三國)之中斷與危機;
6.    關鍵礦物技術之研發合作;
7.    儲備(stockpiling)合作。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pid=814777&areaID=&infotype=1&country=&history=&PointWor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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