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商務部推動鬆綁9類外資業務 強調未全面自由化 投資人仍須依法申請許可

發布日期:2026-05-14

2026-05-14 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曾組長顯照

新聞來源:Prachachat

https://www.prachachat.net/economy/news-2006725

泰國商務部透過商業發展局向內閣提案,將9類業務自《外人商業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附表中移除,以優化法規架構並提升外資投資之便利性。擬鬆綁之業務依性質區分為三大類別:

第一類為已受特別法規及專責主管機關監理之業務,包括電信服務業(須依電信法取得第一類電信執照)、財資中心業務(依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業務(依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規範)、期貨相關之代理、經紀、顧問或資產管理業務(其標的或參考指標不受《期貨交易法》規範者),以及於期貨交易所進行農產品期貨交易且須於指定倉儲完成實物交割之業務。

第二類為僅限企業集團內部提供之服務,包括行政、人力資源及資訊科技管理服務,以及對關聯企業提供之國內債務擔保服務,該類業務主要為集團內部流動性管理,並未對本地市場形成競爭。

第三類為其他特定業務,包括為企業員工提供之場地租賃服務(以設置金融服務設備或自動販賣設備為目的),以及專為取得特許權之業者提供服務之石油鑽探業務。

在立法形式上,除農產品期貨交易業務將以皇家法令(Royal Decree)修正外,其餘8類業務將透過部長規則(Ministerial Regulation)予以排除適用。此次法規調整之目的,在於消除法律重複規範,降低行政程序負擔,並促進外國投資人依法進入泰國市場,以吸引外資、導入高端技術,並提升本地產業及勞動力之國際競爭力,符合政府整體投資促進政策方向。

惟商務部強調,本次修正並非全面自由化外資投資。外國投資人如欲於泰國設立企業,仍須依公司法規完成公司登記程序,並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必要之業務許可。例如,電信業須取得國家廣播及電信委員會(NBTC)之許可,財資中心業務須經泰國中央銀行核准,證券及期貨相關業務須經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核准,石油鑽探業則須依能源部相關法規辦理。僅係免除依《外人商業法》向商務部申請外資經營許可之程序,以減少重複審批並提升行政效率。

商務部進一步指出,上述措施有助於建立更為公平與透明之營商環境,促進市場競爭,並擴大消費者對優質商品與服務之選擇。同時,外資企業之進入亦將帶動資金流入、技術移轉及專業人才導入,有助於提升泰國勞動力之專業技能,推動本地企業轉型升級,並強化泰國作為區域服務與投資樞紐之地位。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pid=815584&areaID=&infotype=1&country=&history=&PointWor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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