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BIS)發布聯邦公告,載明製藥公司申請「回流協議」(Onshoring Agreement)程序,以獲得降低232關稅

發布日期:2026-05-19

一、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BIS)於115年5月13日就旨案發布聯邦公告,摘陳重點如次:

(一)背景說明:

  1. 法律依據:根據115年4月2日發布第11020號總統文告,認定進口藥品和其原料威脅美國國家安全,並依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課徵關稅。
  2. 關稅措施:對特定進口專利藥品及其原料課徵100%關稅(針對未列名文告Annex III的企業,則於115年9月29日生效);學名藥目前暫不納入課徵範圍。
  3. 優惠機制:若企業與商務部簽署經核准的「回流協議」,進口關稅可降至 20%;若同時與衛生及公共服務部(HHS)簽署「最惠國藥價(MFN)」定價協議,則稅率可降至0%(優惠期至118年1月20日止)。

(二)申請程序與時程:

  1. 申請方式:企業須透過電子郵件(pharma232@bis.doc.gov)提交電子申請 。
  2. 截止日期:115年6月12日前提交申請
  3. 審核流程:商務部將針對每家公司進行個案審查,決策無特定時間限制。

(三)申請文件核心內容,包括:

  1. 組織資訊: 包含公司所有權結構、總部所在地及目前製造設施位置 。
  2. 投資計畫:說明114年1月20日至118年1月20日期間在美國的新投資總額,特別是工廠建築及研發設施的資本支出 。
  3. 回流承諾: 詳細列出將移回美國生產的產品組合、產量與價值 。
  4. 市占比例:提交截至114年1月20日止及預計至118年1月20日止,美國銷售產品中其 API(活性藥物成分)屬美國製造之比例 。
  5. 不回流說明:若有特定產品無法在美生產,須說明商業上不可行性及其原因(如專利即將到期等)。

(四)監督與執法機制:

  1. 定期報告與審計:獲准回流計畫的企業必須每半年提交進度報告,說明回流里程碑之達成進度;商務部得要求該報告須經外部審計公司審核。
  2. 跨部會執行機制:商務部將核准之產品與進口商資訊傳輸予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由 CBP 於進口申報(Entry Summary Filing)時執行關稅調整。商務部亦將持續監督合規情況,並就違規行為通知CBP。
  3. 合規義務: 申請文件須由公司高階主管簽署,申請文件應包括認證文件(certification),確保提交內容真實、準確且完整,並保證如有任何虛假陳述,願承擔偽證罪的法律責任。
  4. 欺詐懲罰與追溯課稅: 若行政部門認定企業涉及欺詐,或在回流承諾方面蓄意誤導美國政府,商務部得對相關進口產品追溯性(Retroactively)且預期性(Prospectively)重新徵收原始高額關稅,並施加其他法律制裁。
  5. 時效與政策目標:鑒於多數公司之 100% 關稅將於115年 9 月 29 日生效,商務部強調須加速審核程序,以避免決策延遲導致企業推遲回流計畫,進而影響減少依賴進口藥品之政策目標 。

(詳請參考附件)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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