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及貿易代表署(USTR)聯名發布預公告,落實對臺232條款優惠關稅承諾並回溯自115年5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2026-06-01

一、美商務部及USTR於115年5月27日發布預公告,預定於5月28日正式公告修正美國統一關稅表(HTSUS),以落實「臺美投資備忘錄(MOU)」承諾調整我232條款關稅之相關條款;另說明「臺美對等貿易協定(ART)」因尚未生效,本次暫不實施。

二、依據該預公告,對自臺灣進口之特定汽車零組件、原木、木材及其木製衍生品之232條款關稅,調降為最高15%上限。若HTSUS第1欄稅率(即MFN稅率)已達15%以上,則不再加徵232條款關稅;若低於15%,則MFN稅率加上232條款關稅之總稅率為15%。此外,亦同步免除對臺灣生產之民用航空器零組件(civil aircraft components)之鋼、鋁及銅衍生性產品232條款關稅。

三、本公告回溯自美東時間115年5月1日凌晨12時1分起,適用於報關進口消費或自保稅倉庫提領以供消費之上述臺灣貨品;符合資格之進口商自5月28日公告日起,得依相關規定向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申請退稅。

四、CBP於同(27)日就上述預公告發布指引,要點如次:

(一)本訊息目的係針對適用於臺灣飛機零件、汽車零件及木製品之部分232條款關稅之修改提供指引。

(二)本指引之美國協調關稅制度(HTSUS)分類及關稅稅率適用於115年5月1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12:01或之後進口用於消費或自倉庫提取用於消費之貨物。

(三)汽車零件

  1. 9903.94.66:其第一欄稅率(MFN稅率)等於或大於15%者,課徵0% 232關稅稅率。
  2. 9903.94.67:其MFN稅率低於15%者,額外徵收15%稅率,然MFN稅率與232關稅稅率合計上限為15%。

(四)自我具證(Self-Certify)之車輛零件:適用於臺灣產之客用車與輕型卡車(汽車)零件,經進口商證明該等零件用於美國國內汽車生產或維修,但不包括第72(鋼鐵)、73(鋼鐵製品)或76章(鋁及其製品)之貨品、註釋33 (g)款規定之貨品(汽車零件)及註釋38 (i)款規定貨品(中重型車輛零件)。

請依據下列情形申報適用稅號:

  1. 9903.94.68: 其MFN稅率等於或大於15%者,課徵0% 232關稅稅率。
  2. 9903.94.69:其MFN稅率低於15%者,額外徵收15%稅率,然MFN稅率與232關稅稅率合計上限為15%。

(五)木製品:9903.76.24適用本分章註釋37(d)(即軟墊木製家具產品)和(f)款(即廚房櫥櫃、盥洗台及其組件)規定之臺灣木製產品,MFN稅率與232關稅稅率合計上限為15%。

(六)民用飛機零件232條款適用稅率之變更:

1.依據稅號9903.96.03規定,稅號9903.82.02以及9903.82.04至9903.82.19(鋁、銅和鋼衍生產品之關稅)所課徵之附加稅,不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之台灣製民用航空器(除軍用航空器與無人機外之所有航空器)零件:

  1. 符合HTSUS總註6之條件(即符合《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2. 並可歸於聯邦公報之公告「實施美國在台協會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貿易與安全協定之部分關稅相關條款」所列之產品

2.前述豁免待遇之適用,無論產品是否依據特殊子欄中顯示之「免稅(C)」稅率條款進口。

3.進口人仍應持續申報特殊項目專案指標「C」,以申請適用《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項下之優惠待遇。

(七)不適用特定附加稅:據美國稅則第33條第(u)款所描述之汽車零件無須繳納以下232關稅:

  1. 稅號9903.82.02及9903.82.04-9903.82.19所列之鋁製品、鋼鐵製品或銅製品或鋁、鋼或銅之衍生製品。
  2. 稅號9903.76.01、9903.76.02、9903.76.03 及9903.76.24 所列之木製品。

(八)退稅:

  1. 符合條件者可獲得退稅,該等退稅涉及先前根據第10908號公告徵收之汽車零件關稅以及第10976號公告徵收之木製品關稅。
  2. 按前述具退稅資格之進口商(非出口商)可依CBP相關規定申請退稅,申請關稅退稅權利主體為登記進口商(Importer of record),即必須是實際支付進口商品關稅之進口商或進口商指定代理人、授權報關行,透過其在CBP的ACE(自動化商業環境)帳號提交CAPE(入境貨物資料綜合管理與處理)報關單進行退稅,且退款領受人須向CBP提供美國銀行帳戶以執行退稅。

(詳請參考附件)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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