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Van Bael & Bellis (VBB)律師事務所就「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PPWR)」提供相關意見

發布日期:2026-06-03

一、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於2025年2月11日生效,歐盟執委會於115年3月30日公布PPWR指引與常見問題,VBB律師事務所就各供應鏈角色之主要義務及建議臺灣業者之因應措施提供相關意見,重點摘要如下:

(一)各供應鏈角色之主要義務

1.製造商(manufacturer):

  1. 降低有害物質濃度,確保不超過上限值。
  2. 確保塑膠包裝含有最低含量之再生回收塑膠廢棄物。
  3. 如塑膠包裝採用生質原料,須符合規章之永續要求。
  4. 符合可重複使用、可分解為堆肥等要求。
  5. 符合包裝標示要求,包括材料成分、有害物質及可重複使用性等標示。
  6. 將包裝投放市場前,須進行符合性評估、準備技術性文件,並製作歐盟符合性聲明。技術性文件及符合性聲明須保存5至10年。

2.生產商(producer):須於提供包裝之各歐盟會員國完成登記;須負生產商延伸責任(EPR),包括支付包裝回收與處理成本、包裝廢棄物回收容器標示成本等。

3.包裝及包裝材料供應商:須向製造商提供必要資訊及文件,以使製造商能證明包裝及包裝材料符合PPWR。

4.進口商:須確保其自第三國投放至歐盟市場之包裝符合PPWR,包括確認製造商已履行其 PPWR 義務。若以自身名稱或商標將包裝投放市場,則應負製造商之義務。

5.經銷商:經銷商指除了製造商或進口商外,將包裝提供予歐盟市場者。經銷商須確認:對該包裝負生產延伸責任之生產商有依規定登記、包裝有必要的標示、製造商與進口商有履行其義務。

二、對臺灣業者之建議

  1. 若業者之包裝、包裝產品或包裝材料預計銷往歐盟,客戶極可能需要與該包裝有關資訊與文件。若可提供,或較具競爭優勢。
  2. 若業者之包裝或包裝產品不符合 PPWR,須調整內部生產、改變包裝或包裝材料之設計。
  3. 建立內部制度,以確保包裝與包裝產品經過符合性評估,並妥善保存文件記錄。
  4. 妥善追蹤供應商與客戶資訊,並保存 5 至 10 年。
  5. 若台灣貿易商屬「生產商」,可加入生產商責任組織(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sation)。
  6. 公司內部建立 PPWR 的法規遵循計畫。
  7. 培訓內部團隊以遵守新規則。
  • 有關歐盟旨揭規章,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亦於本署官網全球商機資訊專區上傳相關資訊。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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