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白宮發布總統文告,調整部分鋼、鋁、銅產品232條款關稅並自美東時間2026年6月8日起生效

發布日期:2026-06-09

一、白宮2026年6月1日發布總統文告及事實文件,調整部分鋼、鋁、銅產品232條款關稅;包括臺灣在內之部分獲美國232條款關稅優惠之國家,附件I-C貨品(工程機械及工程車輛)輸美適用15%優惠稅率,倘原MFN超過15%,則免課232關稅。

二、該公告及事實文件重點如次:

(一)川普總統依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再次調整鋁、鋼與銅相關產品進口關稅制度之法律文件,目的在維持金屬產業國安功能的同時,減輕農業、住宅與工業設備使用者之成本壓力。

(二)關鍵關稅調整內容:

  1. 將農業設備以及部分住宅用HVAC系統(冷熱空調系統)與零組件,納入「衍生產品」中可適用稅率暫時降低至15%範圍內(文告附件III)。
  2. 暫時性調整對「移動式工業設備與機械」的關稅,針對我國等與美簽署貿易協定之國家,輸美移動式工業設備(例如推土機和堆高機)稅率調降至15%(文告附件I-C)。
  3. 將鋁平版印刷板(aluminum lithographic plates)與鋼製貨架(steel racks)納入2026年4月2日總統11021號文告規範之鋁、鋼衍生產品,適用相應關稅,以防止藉此規避232關稅(文告附件I-B)。
  4. 美國原產金屬門檻與優惠:將「完全由美國鋁、鋼或銅製成」的門檻,從原本至少95%(重量)下調為85%,只要產品中鋁、鋼或銅含量有 85% 為美國熔煉鑄造(或熔煉澆鑄),即視為完全使用美國金屬。完全使用美國金屬之衍生產品適用較低之10%關稅,藉此鼓勵下游產品更大幅度採用美國產之鋁、鋼與銅,以強化國內供應鏈。

(三)稅率、對象與期間:

  1. 自2026年6月8日美東夏令時間凌晨12:01起,至2027年12月31日美東標準時間23:59,附件Annex I-C載列的鋁與鋼產品基礎稅率為25%,但可依本文告不同條款適用較低稅率(如15%或10%)。(註:附件Annex I-C貨品主要為工程機械及工程車輛。)
  2. 對阿根廷、厄瓜多、薩爾瓦多、瓜地馬拉、日本、韓國、列支敦士登、瑞士、臺灣、英國及歐盟成員國:(附件I-C貨品) MFN稅率低於15%,則MFN+232關稅合計為15%;倘MFN已達15%或以上,則232關稅為0%。
  3. 針對衍生產品,若其所含的鋁完全是在美冶煉和鑄造,或所含鋼完全在美熔化和澆鑄者,適用10%稅率。
  4. 對加拿大與墨西哥(USMCA 品項):25%關稅僅對產品中的「非美國含量」課徵,但總有效稅率(total effective duty)不得低於15%,具體計算方式載於附件Annex IV。
  5. 2028年1月1日起,附件Annex I‑C 品項的額外關稅將回到2026年4月2日總統11021號文告第(3)款所規定的稅率水準,即25%。

(四)旨揭總統文告附件包括:

1.Annex I-A:按其全部價值之50%課徵232條款關稅之貨品清單及稅號。

2.Annex I-B:

(1)按其全部價值之25%課徵232條款關稅之貨品清單及稅號。

(2)此外,凡可歸類於《美國海關稅則》(HTSUS)第 84、85 或 87 章,且列於本附件的任何零部件,倘若其進口用途是專用於製造附錄 I-C 中所列的移動式工業設備,或附錄 III 中所列的農業設備或固定式工業設備,則應適用2026年4月2日總統11021號文告第 (5)條概述的稅率(註:依據該款,我國適用15%)。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3.Annex I-C:依據本文告第(2)款相關規定之貨品清單及稅號(即說明三、(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4.Annex II:排除適用232條款關稅之鋼鋁衍生產品清單及稅號。

5.Annex III:暫時性降低232條款關稅之鋼鋁衍生產品清單及稅號。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6.Annex IV:依據本文告調整美國HTSUS之稅號及相關規定。

詳細附件請參考:https://cloud.cnfi.org.tw:5001/sharing/zr0Igt78m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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