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修正外人直接投資監控架構法規
發布日期:2026-06-30
2026-06-29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許組長莉美
來源: 歐盟執委會
歐盟執委會於本(115)年6月26日於公報公布修正「外人直接投資監控架構法規」(REGULATION 2026/1386),修正過去的舊法(Regulation 2019/452),強化FDI的審查強度和效果,歐洲議會及執委會並於同日發布聯合聲明,說明本次修正係為確保經濟安全。謹摘陳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背景:依據該法規的前言說明和聯合聲明,某些戰略性產品部門(strategic sector)的外人直接投資可能造成歐盟的依賴,損害歐盟的內部市場韌性、技術優勢和經濟安全,因此需要針對此類外人投資制定限制條件。
二、 統一要求所有會員建立符合歐盟標準的FDI制度:過去舊法下,是否建立審查機制由各國自行決定,新法強制要求會員國須統一建立符合標準的FDI審查內容、範圍及程序,包括至少要建立最低審查範圍、事前授權要求、初步審查與深入調查兩階段、審查期限、年度公開報告、司法救濟,以及處理違規或規避行為的能力。
三、 涉及敏感產業之投資必須通知執委會:新法針對特定敏感產業的外國投資,強制要求會員國必須建立審查機制,進行事前審查,並且需通知執委會和其他會員國,新法明列之敏感產業包括半導體、AI、量子、雲端、關鍵原物料、國防、太空、生技、關鍵基礎設施、軍事等。
四、 強化追溯實質上的外國投資人:舊法著重於外人直接投資歐盟,新法則納管「實際上由第三國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外國公司或自然人」投資歐盟,並且要求進行投資審查時需要追溯背後的實質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以避免規範漏洞。
五、 提高執委會權利:舊法下,執委會對於會員國只能提出沒有強制拘束力的意見(opinion),新法新增執委會有權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資訊、對FDI重新評估,最後是否核准仍由會員國做最終決定。
自 2029 年起,會員國每年要向執委會報告審查活動,包括審查件數、核准件數、附條件核准件數、禁止或撤回件數、透過合作機制通知件數、投資人來源、受益所有人、標的產業及風險類型等。執委會也要向歐洲議會與理事會提出年度公開報告。
六、 加強執委會介入協調跨境投資案:針對跨多個會員國或涉及歐盟層級的投資案,強化執委會有跨境協調的權限。
七、 更嚴格、標準化的的合作程序:舊法只規範會員國間應交流資訊及合作,新法針對跨國合作、資訊交換與通知義務、通知期限、保密等流程制定統一規範,不再由會員國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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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