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政府發布「數位基礎設施法案」建議細節,未來數據中心及雲端服務業者將須申請執照

發布日期:2026-07-02

2026-07-02 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吳組長文忠

一、    新加坡數位發展及新聞部(MDDI)與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IMDA)本(2026)年7月1日發布「數位基礎設施法案」的建議細節,並展開為期三週的諮詢活動,以收集公眾意見。星國政府計劃本年內將該法案提呈國會進行討論。
二、    新加坡政府前於2024年修訂「網路安全法令」,對數位基礎設施的網路安全風險設下要求,惟仍缺乏針對整體運作韌性的法律架構。星國主管機關盼上述新法案可確保關鍵數位基礎設施在面對干擾時,仍能維持運作或迅速恢復。此外,考量數據中心佔用大量資源會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該法案規定相關運作須符合基本的環保要求。
三、    依據上述建議,「數位基礎設施法案」分別針對安全韌性與環保要求,將設立兩種新的執照制度:
(一)    第一類執照:適用於大型數位基礎設施服務業者,包括關鍵訊息技術負載至少10兆瓦(MW)的數據中心業者,以及因新加坡用戶所產生、年均收入逾1億星幣(0.77億美元)的雲端服務業者。此類業者須落實包括強化實體與網路安全、制定業務連續性與服務中斷復原計畫等多項措施;
(二)    第二類執照:適用於訊息技術負載至少3兆瓦的數據中心,並須符合最低環保標準。此類業者須提升能源效率,星國主管機關初步將通過「電源使用效率」(PUE)指標,以評估數據中心的用電表現,未來亦可能擴大要求,評估設備效能及用水效率等。
四、    一旦「數位基礎設施法案」通過,新加坡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將負起執行與監管重任,亦將被賦予更大權力,包括在適當情況下發出、更新或吊銷執照,對違規業者處以罰款,以及授權執法單位展開調查與執法行動。此外,該局將持續與業界合作,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與操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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