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針對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憑證銷售與購回之授權規章草案,啟動公眾諮詢

發布日期:2026-07-14

 

2026-07-13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許組長莉美

資料來源:歐盟公眾諮詢頁面網址

歐盟執委會公眾諮詢網頁於2026年7月9日公告針對CBAM憑證銷售與購回之授權規章(delegated regulation)草案,啟動公眾意見諮詢。該項公眾諮詢將蒐集各界意見為期4週,至本年8月6日止。

前揭CBAM憑證銷售與購回之授權規章(delegated regulation)草案,內容重點如下:
一、    憑證購買銷售與購回(repurchase):
(一)    購買申請(purchase request):
1.    申報人必須透過CBAM 註冊處(CBAM registry)提交購買申請。每筆申請的憑證數量必須為整數,且介於 1 至 99,999 張之間。
2.    購買申請一經提交即不可修改;僅在共同中央平台(common central platform)完成付款前允許撤回。
3.    共同中央平台確認付款完成後,註冊處將以標準電子格式(standardised electronic format)在申報人帳戶中生成憑證,並賦予唯一識別碼(unique identification number)。
(二)    購回申請(repurchase request):
1.    為避免申報人過度購買,法規允許購回,但申報人每年僅能提交1次購回申請,且購回請求一旦輸入CBAM註冊處即不可修改及撤銷。
2.    針對每年4月1日、7月1日及11月1日前登錄系統之購回申請,會員國主管機關應於45個日曆天內核准符合條件之購回申請。
二、    共同中央平台(common central platform):由執委會與會員國共同採購建立,獨立於註冊處,專責處理憑證銷售與回購的金融交易、付款與結算。在共同中央平台所進行之CBAM憑證購買與購回,其付款均以歐元支付。
三、    共同中央平台的成本與手續費:平台的營運成本由授權申報人支付的手續費資助。會員國銷售憑證時收取,費用固定為每張 CBAM 憑證 0.05 歐元。
四、    本授權規章於刊登歐盟公報後第3天生效,並應自2027年2月1日起適用,且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第6條共同中央平台之建立與管理,應自生效日隔日起適用。
公眾諮詢頁面網址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4132-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certificates-sale-and-repurchase_en,倘我國相關單位有意提供意見,可在本年8月6日前於該網頁填寫表單。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pid=817910&areaID=2&infotype=1&country=&history=&PointWork=1

回上頁

留言板

標題*

內文*

瀏覽人次: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版權所有 2020©

本會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聯絡電話:(02)2703-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