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自115年7月24日起原產地為外國之463項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應檢附加工證明書報運出

發布日期:2026-07-22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115年7月21日公告,自115年7月24日起,原產地為外國之463項鋼鐵產品輸往歐盟,出口人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

依公告內容,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檢附申請書、商業發票或相關交易文件,以及原產國(外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向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放行前加工證明書。

相關應注意事項包括:出口報單申報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單一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申請補結案。公告並檢附適用之463項鋼鐵產品貨品號列及申請書格式。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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