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發布「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301條款關稅指引

發布日期:2026-08-03

CBP於本(115)年7月23日發布本案課稅指引,提供進口商、報關行及申報人貨品申報美國調和關稅表(HTSUS)之依據,凡美東時間本年7月24日凌晨12:01起,自全球60個經濟體進口供消費或自保稅倉庫提貨出倉供消費之貨品,均適用本案指引。要點如下:

  • 台灣產品課徵 301 關稅之申報稅號:
    • 9903.05.75:台灣產品之第一欄(即MFN稅率)從價稅率(或等值稅率)大於或等於 10%者,不另加徵 301 條款關稅(排除適用特定豁免稅號產品)。
    • 9903.05.76:台灣產品之第一欄從價稅率(或等值稅率)低於 10% 者,應加徵 301 條款關稅至總稅率達10%(排除適用特定豁免稅號產品)。
  • 台灣產品專屬豁免關稅之申報稅號(對應第1章至第97章之具體產品稅號,詳稅號清單第30頁):
    • 9903.06.14: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j)(10)(i)款規定之台灣產品。
    • 9903.06.15: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j)(10)(ii)款規定之台灣產品。
  • 適用所有經濟體產品之豁免申報稅號:
    • 9903.05.85:美東時間本年 7 月 24 日凌晨 12:01 前已裝船並處於最終運輸階段,且於本年 7 月 28 日凌晨12:01 前申報進口消費或自保貨倉庫提貨出倉供消費者。
    • 9903.05.86 – 9903.05.87: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b)款及第(c)款規定之特定豁免產品。
    • 9903.05.88: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d)款規定之民用航空器及其零組件。
    • 9903.05.89: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e)款規定之製藥用相關產品。
    • 9903.05.90: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f)款規定之鋁、鋼、銅及其衍生品;客車與輕型卡車及其零件;中重型車輛及其零件;木製品;及半導體相關產品。
    • 9903.05.91:人道救援之捐贈物資。
    • 9903.05.92:資訊類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出版品、電影、唱片、照片及藝術品等。
  • 自由貿易協定(FTA)及外貿區(FTZ)相關規定:
    • 針對與美國簽有FTA之經濟體設有專屬申報稅號,如符合美墨加協定(USMCA)之墨、加原產免稅產品,豁免本案 301 條款關稅。
    • 另查除符合「國內地位(domestic status)」定義之貨品外,所有被課徵本案301條款關稅之貨品,自實施日起僅能以「特權外國地位(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進入FTZ。
  • 進口摘要表(Entry Summary)稅號申報順序:
    • 第 98 章稅號(若適用,如復運進口貨品)。
    • 第 99 章附加關稅稅號(若適用)。
    • 貿易救濟措施:依序填報301、122、232、201條款關稅,及201條款關稅配額。
    • 第 99 章替代關稅稅號(如雜項關稅)。
    • 第 99 章其他配額稅號(非屬第 3 順位者)。
    • 第 1 至 97 章一般貨品稅號(完稅價格應申報於此項)。
  • 海關指引及稅號清單(如附件),另聯邦公報公告請至USTR網頁連結下載(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leases/2026/FLIP%20301%20Investigation%20Final%20Action%20FRN%207-23-26%20FINAL.pdf)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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