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公告「汽車及中重型車輛引擎製造商之進口調整扣抵額程序」

發布日期:2026-08-06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年7月29日公告對汽車及中重型車輛引擎製造商之進口調整扣抵額程序,摘要如下:

  • 背景說明:
    • 美國川普總統先前依據《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款公布第10908號及第10984號公告,對進口汽車、中重型車輛(MHDV)及其零配件加徵關稅。
    • 依據第10925號及第10984號總統公告,授權商務部建立進口調整抵減(Import Adjustment Offset)機制。本公告旨在建立針對「汽車引擎」與「中重型車輛引擎」製造商之關稅抵減申請程序(Engine Offset Process)。
  • 抵減機制之架構:
    • 符合資格之引擎製造商可獲得相當於其在美國組裝引擎總價值 3.75%之抵減金額,具體金額每年由DOC決定。
    • 適用年度與期間:
      • 中重型車輛引擎:劃分為5個年度,首年為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 汽車引擎:劃分為4個年度,首年為2026年5月1日至 2027年4月30日。
  • 抵減使用範圍:合格之MHDV及汽車引擎製造商,得用於抵減第 10908號及第10984號公告項下關於進口汽車零件與中重型車輛零件之關稅;凡於前述年度內在美組裝且符合資格者,未用完之抵減額度得無期限遞延使用(carried forward indefinitely),直至額度全數扣抵完畢為止。
  • 預計生產報告:
    • 須列明各申報年度內預計於美國完成組裝之引擎數量(按型號及組裝廠址分類),並說明各廠址之製造作業活動。
    • 原產地核心零件門檻限制:
      • 第1至2年:僅限納入使用2項(含)以上美國原產核心零件之引擎型號。
      • 第3年起:僅限納入使用4項(含)以上美國原產核心零件之引擎型號。
      • 核心零件係指渦輪增壓器,以及USMCA 附錄Table A.2 所列之汽缸蓋、汽缸體、曲軸、活塞與連桿。
    • 美國原產認定標準:核心引擎零件在美完成「實質轉型」,產生型態、外觀、性質或特徵之根本變更。
  • 引擎價值計算與排除重複計算:
    • 車廠兼製造引擎商:須採用符合 USMCA 第 4 章之「淨成本法(Net Cost Method)」計算引擎總價值;且若先前已依本年 5 月 15 日公告獲得整車抵減者,其於本程序申報之引擎總價值上限,不得超過先前整車抵減申報中所扣除之引擎價值,以避免重複計算。
    • 獨立引擎供應商:可選擇採 USMCA「淨成本法」,或採「預估銷售予車廠之售價」進行計算。
    • 後處理系統(Aftertreatment Systems)排除條款:僅限於「引擎製造廠」內部完成組裝之後處理系統方可計入引擎總價值。
  • 審核與核准程序:DOC將審查申請文件之完整性,並將核准資料提報至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CBP將於進口商報關時進行相關扣抵作業。
  • 監督與調整:DOC將持續監督製造商與進口商之合規狀況,並於必要時將違規資訊通報予CBP,同時DOC與 CBP得行使職權針對申請案之聲明事項及其支持性文件進行稽核,以確保程序符合規定。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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