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川普總統宣布對無人機系統(UAS)及其零組件採行關稅措施

發布日期:2026-08-19

一、美國白宮於本年8月13日發布總統公告及事實文件,依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款之國安調查結果,對無人機系統(UAS)、UAS基座(docking station)及UAS相關零組件加徵從價關稅(Ad Valorem Tariff),並授權商務部建立在美設廠投資之關稅優惠機制等措施,要點如次:

  • 關稅適用時程及稅率:
    • 自美東時間2026年9月3日凌晨12時01分起,惟依本公告規定適用較低稅率之情況除外:
      • 公告附錄一所列UAS、UAS基座及UAS關鍵零組件,加徵100%從價關稅。是類UAS包括起飛重量逾25公斤、具熱成像功能,或因尺寸、性能等因素而被認定具高度國安敏感性之機型。
      • 公告附錄二所列UAS,加徵25%從價關稅。是類UAS為尺寸較小(起飛重量未逾25公斤)且未具特定高度國安敏感性者。
      • 自美東時間2027年2月9日凌晨12時01分起,公告附錄三所列UAS零組件,加徵25%從價關稅。
    • 前述232條款關稅原則上與其他適用之關稅、稅捐、規費及費用併徵,並持續有效,至經明示調降、修正或終止為止。實際受影響產品及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調整內容,仍應以公告附錄一至四所列稅號及品項為準。
  • 特定國家之優惠稅率:
    • 日本、韓國、臺灣、瑞士、列支敦士登及歐盟會員國產品,適用稅率最高為15%,且已包含HTSUS第1欄一般稅率;英國產品適用稅率最高為10%。
    • 前述232條款關稅原則上與其他適用之關稅、稅捐、規費及費用併徵,並持續有效,至經明示調降、修正或終止為止。實際受影響產品及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調整內容,仍應以公告附錄一至四所列稅號及品項為準。
  • 商務部長得調整課稅範圍:
    • 如商務部長認定特定UAS零組件之進口增加,可能損害美國國家安全、助長或加劇本公告所認定之國安威脅,或以其他方式削弱本公告處理該等威脅之政策目的,得將該零組件納入本公告關稅措施。
    • 商務部長作成新增課稅品項決定前,得徵詢美國國內生產商、產業協會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意見。新增納入之UAS零組件,依其類別適用100%或25%從價關稅;如符合特定國家優惠稅率資格者,仍依公告相關規定辦理。
    • 新增措施自商務部長作成必要認定當日美東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或依商務部長於「聯邦公報」公告所定最早可行生效日,適用於進口供消費或自保稅倉庫提領供消費之貨品。商務部長亦得重新檢視、修正或撤回既有納入決定。
  • 建立在地生產計畫:
    • 本公告授權並要求商務部長設立在地生產計畫(onshoring program),鼓勵企業新增投資美國境內UAS及其零組件生產設施。
    • 商務部得徵集及受理企業提出之在地生產計畫。申請企業須承諾於美國境內新建、整修或擴建生產受管制產品之設施,並於2029年1月20日前動工,另應提出商務部長要求之相關資料、分析及文件。
    • 商務部長得按個案審查並核准申請,考量因素包括企業是否已獲戰爭部(DoW)或國土安全部(DHS)之條件式核准(Conditional Approval)、預定動工日期、計畫期程及里程碑之商業合理性、預估年產量及其合理性,以及關稅優惠在申請人間之分配方式等。已向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提交UAS在地生產相關資料,供DoW或DHS審查之企業,其資料得由DoW或DHS提供商務部參考。
    • 經商務部長會同戰爭部長及其他適當高階官員核准者,於美國生產設施施工期間,得按該設施完工後合理預期之受管制產品年產量相當數量,為其供應鏈進口受管制產品及必要生產設備,免繳本公告之232條款關稅。該項優惠限於建廠期間,且免稅數量應與日後美國設施合理預期產量相稱。
    • 商務部長得發布法規、規則、指引及程序以推動該計畫,並應盡可能簡化申請程序,且於適當情況下與FCC條件式核准申請程序銜接。獲准計畫均受商務部監測及執行管理;商務部得要求企業提交報告證明其履行在美製造承諾,並得要求由外部機構進行稽核。
    • 如商務部認定企業實質未履行取得關稅優惠所依據之承諾,得停止或撤銷其關稅優惠;如企業涉有詐欺或蓄意誤導美國政府,得於法律容許範圍內追溯撤銷優惠,並由CBP追徵因此應納之第232條關稅,另得依法處以罰鍰或其他處罰。

二、凡企業於2026年9月2日已列入戰爭部之 Blue UAS清單、 Blue UAS架構(整機或零組件),或列入FCC涵蓋清單之條件式核准產品,原應依本公告發布後21日生效之關稅,改為於本公告發布後180日生效。惟商務部長應將符合或即將符合前述資格之企業及產品通知CBP,供其辦理通關及關稅執行。欲就本公告課徵之232條關稅申請製造退稅(manufacturing drawback)者,相關貨品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該貨品不得屬於受美國反傾銷稅或平衡稅(AD/CVD)命令規範之貨品類型。此一判斷不以實際進口貨品是否原產自該AD/CVD命令所列國家為準;亦即,只要該貨品類型本身曾受任何AD/CVD命令涵蓋,即不符合本項退稅資格。
  • 該貨品須為貿易協定夥伴之產品。所稱貿易協定夥伴包括英國、歐盟、瑞士、列支敦士登、日本、韓國、墨西哥、加拿大,以及與美國締結貿易與安全協議之其他貿易夥伴。
  • 該貨品至少85%成分須為前述貿易協定夥伴之產品。

三、除符合「國內貨品身分」(domestic status)者外,凡受本公告關稅措施規範之貨品,於公告生效日當日或之後進入美國外國貿易區(Foreign Trade Zone)者,僅得以「特許外國貨物身分」(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進入。公告生效日前已以該身分進入外國貿易區之產品,日後進入美國境內消費時,仍須依適用稅則繳納相關關稅。

四、商務部長應與國土安全部長、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主席及其他適當高階官員協商,檢討是否須調整HTSUS、最終用途認證或其他行政措施,以落實本公告及其後續行動;相關調整將透過「聯邦公報」公告實施。商務部長亦得對公告附錄作技術性或行政性更正。具體稅則範圍及通關要求,仍應以後續「聯邦公報」公告及CBP執行指引為準。

五、商務部長應持續監測及評估UAS與其零組件進口情形,並依國安考量定期檢討相關措施。如認為有必要採取進一步第232條行動,或認為既有措施已無必要,應向總統報告。商務部須於本公告發布後120日內提出首次更新,並得納入市場條件等相關資訊。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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