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歐盟執委會衛生暨食品安全總署(DG SANTE)公告更新版「進口複合性食品之問答集」及通知文件事

發布日期:2026-09-11

2026-09-10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許組長莉美

資料來源:歐盟執委會衛生暨食品安全總署歐盟公報
歐盟執委會衛生暨食品安全總署(DG SANTE)於本(115)年9月8日於其網站公告更新「進口複合性食品至歐盟之問答集」,另並針對複合性食品規範發布通知文件(Commission Notice),解釋複合性食品輸歐規範,並提供案例。謹摘陳兩份文件要點如下:

一、    第三國複合性食品輸歐之核心條件主要規範於授權規章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2292,該問答集及通知文件主要均係解釋該授權規章。

二、    複合性食品定義
複合性食品(composite products)定義為「植物源產品加上經加工過之動物源產品」(food containing both products of plant origin and processed products of animal origin(PPOAO))。
判斷複合性食品,不考慮其中蛋、乳、肉、魚之成分百分比多寡(irrelevant)。
例如含有臘腸及起司之披薩、含蛋及奶油之餅乾等均屬於複合性食品。

三、    並非同時含有植物及動物成分即屬於複合性食品,如果僅是添加物,則不會改變植物源產品及動物源產品之本質,例如起司加入香草調味,優格加入水果,仍屬於乳製品(dairy product)而非複合性食品;魚罐頭加入蔬菜,仍屬於漁產品而非複合性食品。

四、    目前之分類規範係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並依據「常溫架售(Shelf-stable)」及「非常溫架售(Non shelf-stable)」,依據風險高低,區分為以下幾類,並須遵守不同規範:
1.非常溫架售(Non shelf-stable) 複合性食品:需冷藏或冷凍儲存之複合性食品,風險最高,規範最嚴格。
2.常溫架售(Shelf-stable) 複合性食品且含肉或初乳成分:風險次之,但明膠(gelatine)、膠原蛋白(collagen)、特定高度加工產品(certain highly refined products),則有例外豁免規定。
3.常溫架售(Shelf-stable)複合性食品不含肉或初乳成分,但含蛋、奶、魚等成分。
4.常溫架售(Shelf-stable) 複合性食品,且其經加工之動物源產品(PPOAO)僅作為添加物(food additives)或調味劑(flavourings),風險較低,例如培根口味洋芋片。
5.常溫架售(Shelf-stable)之加工蜂蜜(processed honey)、加工昆蟲(processed insects):風險最低。

五、    輸歐規範:
1.    經加工之動物源產品(PPOAO)來源須合法:所有PPOAO須列於歐盟核准可輸歐之核可廠場清單(establishments)。
2.製作乳製品、肉製品、蛋製品輸歐之廠場:須列於歐盟核准可輸歐之廠場清單(establishments)。
2.    用第三國加工廠商(composite-product manufacturers)自其他獲准輸歐之來源國進口已加工完成之乳製品(例如乳粉)、肉製品、蛋製品,再將其與植物性成分加工做成複合性食品,則該第三國加工廠商本身不需要名列於核准輸歐廠場清單或TRACE系統清單,只須由該第三國主管機關註冊登記(registered)。
3.如第三國加工廠商自其他「獲准輸歐國家」進口乳製品、肉製品、蛋製品獨立加工後再製成複合性食品輸歐,則該加工廠商需要名列於核准輸歐廠場清單或TRACE系統清單,且該第三國也需要列為該產品項目可獲准輸歐之國家清單。
例如第三國之乳製品未獲准輸歐,但仍可自歐盟或其他「獲准輸歐國家」進口乳原料,加工製成複合性食品後輸歐,惟必須向執委會申報來源,並且該第三國名列於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405 Annex -I可獲准輸入該產品至歐盟之清單。
4.常溫含乳及含蛋複合性食品:即使名列於可輸入複合性食品之國家清單,在特定情況下,該常溫含乳及含蛋複合性食品仍需經過特定風險緩解處理(risk-mitigating treatment)才能輸歐。

六、    輸入文件要求:
1.較高風險複合性食品輸歐需要第三國官方機構出具官方證書(official certificate),包括「非常溫架售(non-shelf-stable)」之複合性食品、含初乳(colostrum)或肉之常溫架售複合性食品(Shelf-stable)。
2.低風險複合性食品:不含初乳(colostrum)或肉之常溫架售複合性食品(Shelf-stable),通常僅需要將該複合性食品輸入歐盟之進口商逐批簽發「業者私人聲明(private attestation)」,聲明其PPOAO來源、歐盟核可廠場(establishment)、動物健康、殘留物、衛生均符合歐盟規定。「業者私人聲明(private attestation)」可上傳電子檔至TRACE系統,無須紙本。
3.常溫架售明膠(gelatine)、膠原蛋白(collagen)、特定高度加工產品(certain highly refined products)風險較低,一般不需要官方證書,僅需要「業者私人聲明(private attestation)」。除非含反芻動物骨骼(ruminant bone)(如肉骨粉),才需要官方證書。

七、動物健康及公共健康規定:即使名列於可輸歐清單,仍須符合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0/692之動物健康條件、動物疫病、公眾健康等相關規定,在特定情況下還需要進行風險緩解處理,才能輸歐。

八、須符合其他食品衛生安全法規:相關複合性食品即使符合可輸歐之資格,仍需同時符合其他食品安全、衛生、殘留物、最低容許殘留(MRLs)等規範,包括規章Regulation 178/2002、規章Regulation 852/2004。

九、歐盟邊境檢查(Border Control Post,BCP):
依據規章Regulation 2017/625及實施規章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632,除極少數極低風險產品外,原則上所有複合性食品輸歐需要經邊境檢查。
邊境檢查有權強制查驗所有相關文件。

檢送相關文件如附件,網址為:https://food.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aef7035-91fc-491a-a0b2-b40dad2ec43b_en?filename=ia_ic_composite-prods_qandas.pdf、http://data.europa.eu/eli/C/2026/3013/oj。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pid=820073&areaID=2&infotype=1&country=&history=&PointWor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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