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發布公告,就進口無人機系統及其零組件之第232條款關稅申報程序提供指引
發布日期:2026-09-11
一、美國政府於本年8月13日公告,依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對全球進口無人機系統(UAS)及其零組件對美國國家安全之影響所進行的調查結果,針對大型及具敏感功能無人機將加徵100%關稅,針對中小型無人機將加徵25%關稅;惟臺灣與歐盟、日本、韓國、瑞士等特定貿易夥伴之相關產品稅率皆為15%且不疊加MFN,英國相關產品稅率則為10%疊加MFN。
二、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為執行前述之本年8月13日發布之第11055號總統公告,於9月2日發布公告CSMS #69738151指引,就進口無人機系統(UAS)及其零組件之第232條款關稅申報程序提供適用指引,說明進口商、報關行及申報人之申報程序與適用稅則,要點如次:
- 本案關稅分兩階段實施:
- 自本年9月3日美東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對申報進口消費或自保稅倉庫提領消費之特定UAS及其零組件加徵10%至100%從價關稅。
- 自2027年2月9日美東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另對其他UAS零組件加徵25%從價關稅。
- 適用貨品主要歸列於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第85章及第88章,進口人須於報關時併同申報相關第99章稅則號列(即9903.08.20至9903.08.26)。
- 自本年9月3日起適用之主要稅號及稅率如下:
- 稅號9903.08.20加徵0%從價關稅:適用於第III分章美國註釋(U.S. note)43 (c)所列、但非供該註釋所述產品使用或搭配使用之貨品。
- 稅號9903.08.21加徵100%從價關稅:除9903.08.23至9903.08.26另有規定外,涵蓋第III分章美國註釋43(c)(1)至(3)之無人機及其零組件,包括:
- 無人機、無人機基座及其零組件:稅號8504.40.9580、8537.10.9170、8806.24.00、8806.29.00、8806.94.00、8806.99.00。
- 最大起飛重量逾25kg之UAS零組件(零售配送、農業用途或售予戰爭部者除外):稅號8807.10.00、8807.20.00、8807.30.00、8807.90.90。
- 具熱成像功能之無人機:稅號8806.21.00、8806.22.00、8806.23.00、8806.91.00、8806.92.00、8806.93.00。
- 稅號9903.08.22加徵25%從價關稅:除9903.08.23至9903.08.26 另有規定外,涵蓋第III分章美國註釋43(c)(4)之無人機。包括:不具熱成像功能之無人機,稅號8806.21.00、8806.22.00、8806.23.00、8806.91.00、8806.92.00及8806.93.00。
- 稅號9903.08.24加徵15%從價關稅:台灣、日本、南韓、瑞士、列支敦斯登及歐盟會員國原產之無人機及其零組件部件,且註明該稅率係結合一般稅率及232條款關稅之合併稅率。惟CBP明確指示,於另行發布進一步指引前,不得依9903.08.24申報任何關稅。
- 英國原產產品適用之稅號9903.08.23加徵10%從價關稅;經國土安全部或戰爭部核准之在地生產計畫適用之稅號9903.08.25加徵0%從價關稅(該稅號將於2027年2月9日失效);經商務部核准在地生產計畫者適用之稅號9903.08.26加徵0%從價關稅,亦均有相同暫不申報指示。
- 自2027年2月9日起適用之稅號9903.08.22加徵25%從價關稅:
- 除9903.08.23至9903.08.26 另有規定外,涵蓋第III分章美國註釋43(c)(4)及(5)之無人機。包括:不具熱成像功能之無人機,稅號8806.21.00、8806.22.00、8806.23.00、8806.91.00、8806.92.00及8806.93.00。
- 未列入第III分章美國註釋43(c)(2)之其他UAS零組件,稅號8807.10.00、8807.20.00、8807.30.00、8807.90.90。惟最大起飛重量逾25公斤之UAS零組件,如非供零售配送、農業用途或售予戰爭部者,則屬美國註釋43(c)(2)範圍,並非本項新增25%稅率之適用對象。
三、有關貿易協定及其他通關規定:
- 符合自由貿易協定或優惠關稅安排(program)資格之貨品,仍須在原適用優惠稅率之外,另行繳納本案232條款之額外關稅。
- 若貨品依HTSUS第98章申報,得依該章規定適用相關待遇;惟不得援引第99章中較低稅率或免稅規定抵減本案額外關稅。反傾銷稅、平衡稅及其他既有稅費仍應續行課徵。
- 符合特定條件之製造退稅申請仍可適用,包括貨品非屬反傾銷或平衡稅規定所涉貨品、屬美國貿易協定夥伴產品,且至少85%成分為該等夥伴產品。
- 總統公告附錄一、二或三所列、且受本案關稅規範之貨品,如於生效日後進入美國外國貿易區,應以「特許外國貨物身分」入區,嗣後於進口消費時依適用稅則課徵從價關稅。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