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公告更新「一次性塑膠指令」之指引事
發布日期:2026-09-14
2026-09-11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許組長莉美
來源:歐盟公報
歐盟於本(115)年9月8日於官方公報公布更新「一次性塑膠指令」之指引(Updating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single-use plastic products in accordance with Directive (EU) 2019/904),謹摘陳指引要點如下:
一、 目的功能:本指引不具強制法律拘束力,目的為輔助解釋「一次性塑膠指令(SUP) Directive (EU) 2019/904」,該指令主要規範一次性塑膠產品之禁用、減量、標示、生產者責任、回收,或特殊產品設計要求。
二、 化學聚合物(Polymer)製成之塑膠需作為最終產品主要結構之一部分(function as a main structural component of final products),才受SUD規範,如果僅是表面塗料、印刷、油墨、黏著劑使用塑膠,則不屬於SUP。
三、 天然聚合物(natural polymer)為天然存在之物質,未經人工或化學加工(chemically modified)或改變物質結構之聚合物,不屬於SUP規範範圍,例如黏膠纖維(viscose)、萊賽爾纖維(lyocell)等再生纖維素(regenerated cellulose)。
四、 反之若經人工、化學製程或生物培養所製成,則屬於SUP,例如聚羥基烷酸酯(polyhydroxyalkanoates,PHA)、香菸濾嘴使用之醋酸纖維素(cellulose acetate)。
五、 生質來源塑膠(bio-based)、生物可分解塑膠(biodegradable)也不能直接豁免SUP規範。
六、 紙:純紙張、紙板,倘未含塑膠層,則不屬於SUP。但紙張加上塑膠林淋膜、內襯、塗層,則屬於SUP,例如紙杯、裝食物或飲料之紙盒包裝常用塑膠塗層防油及防水,則屬於SUP
七、 一次性使用之判斷標準:視該產品之構想、設計、預期功能、可清洗性、可維修性、投入市場方式、消費者使用方式,是否設計為「多次循環使用」,產品即使自行標示為「可重複使用」,亦不可排除適用SUP規範。
八、 可重複使用包裝之判斷標準:須符合本身設計為重複使用、功能上可以多次使用、可以把內容物倒空而不造成重大損傷、可以清洗、維修、有重複使用之制度及系統(reuse system,例如可於商店內可以重新填滿、回收再使用等)。
九、 含塑膠成分之食品容器(Food containers)亦屬於SUP,即使以空容器形式出售也算SUP,包括熱食餐盒、甜點餐盒、水果餐盒、醬料盒、冰淇淋盒等。
十、 含塑膠之飲料容器(Beverage containers):原則上屬於SUP,且其瓶蓋須連接在該容器上(tethering)才能投入市場。倘容量大於3L,則不屬於SUP
十一、 含塑膠之包裝袋或包裝紙(Packet / wrapper):屬於SUP,例如糖果、洋芋片、堅果之包裝。
十二、 含塑膠成分之餐具(不論含全部或部分塑膠),屬於SUP,例如塑膠餐具、塑膠吸管。
十三、 塑膠袋:原則上屬於SUP,除非容量大於50 μm,或是做為垃圾袋使用,則不屬SUP。
十四、 一次性衛生棉、護墊、棉條、棉條導管、濕紙巾,只要含塑膠成分,亦屬於SUP。
十五、 不同類型之SUP產品,將須遵守「一次性塑膠指令」之不同要求,例如:
1. 減少使用量:包括飲料杯、杯蓋、特定食品容器等。
2. 禁止販售、禁止投入市場:塑膠餐具(叉、刀、匙、筷)、盤子、吸管、攪拌棒、棉花棒、氣球棒、保麗龍容器(發泡聚苯乙烯):
3. 強制標示要求:衛生棉及棉條、濕紙巾、含塑膠濾嘴菸品、飲料杯:
4. 需負生產商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包括食品容器、食品軟包裝、飲料容器、飲料杯、塑膠袋、濕紙巾、氣球、菸品塑膠濾嘴等,生產商須依據各會員國規範進行申報及繳費,以負擔向消費者宣導、垃圾收集及清運、運輸處理等成本。
5. 須向消費者進行宣導:包括食品容器、飲料容器、濕紙巾、衛生棉等產品:使消費者知悉有哪些重複使用替代品、如何正確丟棄、對環境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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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