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發布最終規則,強化通訊設備認證管理並限制使用「涵蓋清單」所列實體生產之具邏輯功能硬體零組件

發布日期:2026-10-05

一、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本年7月23日新聞稿,宣布採行強化通訊設備認證計畫之最終規則;嗣於9月11日刊登聯邦公報,並訂於10月13日生效。該規則旨在防堵受列管實體透過供應關鍵零組件規避設備認證,摘要如次:

  • FCC禁止核准含有「具邏輯功能硬體零組件」(logic-bearing hardware components)之設備。具體而言,倘該零組件係由「涵蓋清單」所列實體所生產,且倘整台設備都由該管制實體製造時,該設備本身原本即不得取得設備許可;即使只有其中的具邏輯功能零組件來自該實體,整台設備也不得取得核准。
  • 所稱「具邏輯功能硬體零組件」,係指裝置、系統、模組、次組合、積體電路或其他實體零組件,其產生並使用頻率超過每秒9,000次脈衝之時脈訊號,且採用數位技術;或使用射頻能量進行運算、儲存或資料傳輸等資料處理功能者。外殼、螺絲、電阻、線材及一般電池芯等純機械或被動元件,不在適用範圍。
  • 本規則僅適用於因特定生產者或供應商身分而被列入「涵蓋清單」之實體,不及於僅按生產地列管之設備類別,例如外國生產之無人機、無人機關鍵零組件或路由器。FCC本次亦未將軟體、韌體或所有零組件納入管制範圍。
  • 本規則不影響既已獲FCC認證之設備;於生效日仍在審查中之申請案,原則上亦不適用。惟申請人如於生效後修正申請,新增、替換或變更具邏輯功能硬體零組件,則須依新規定辦理。
  • 「涵蓋清單」所列實體如申請變更設備,均須提出完整重新認證申請,不得循設備變更許可(permissive change)或供應商符合性聲明(SDoC)程序辦理。該規定不適用於僅因生產地而受列管之設備類別,亦不影響FCC先前對特定無人機及路由器設備所核發、有效至2029年1月1日之有限豁免。

二、據相關報導對旨揭監管新規以及其對美國本土無人機製造商及供應鏈帶來之影響,摘要如次:

  • 本規則對美國無人機製造商之影響在於,即使其產品符合FCC對美製無人機既有之豁免條件,例如列入戰爭部「藍色無人機」(Blue UAS)清單,或符合購買美國貨(Buy American)規定之國產品標準,仍可能因使用單一由大疆創新(DJI)或道通智能(Autel)生產之具邏輯功能硬體零組件,而無法取得新的FCC設備認證。
  • 本規則禁令目前嚴格鎖定「涵蓋清單」所列實體(如 DJI、Autel),惟未列名之工廠生產之類似功能晶片則暫未受限,存在標準不一致之爭議。
  • 相關報導建議,美國無人機業者宜把握本規則生效前之過渡期間,提出FCC設備認證申請,並儘速以書面向代工廠及供應商確認相關關鍵零組件之實際生產者。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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