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於USMCA爭端解決機制下控訴墨西哥能源政策案簡析

發布日期:2022-11-21

墨西哥政府於2019 年起進行能源法規改革,修法重點包括優先使用國有企業電力及天然氣,內容略以:

(一) 電力工業法(Electric Power Industry Law)規定國家能源管控中心(Centro Nacional de Control de Energía, CENACE)營運的電力輸配系統,優先輸送墨西哥聯邦電力委員會(Comisión Federal de Electricidad, CFE,相當於墨國營電力公司)生產的電力。

(二) 墨西哥能源規範委員會Comision Reguladora de Energía, CRE)同意墨西哥國營石油公司(PEMEX)延後5 年使用含硫量較低的石油 (註:此舉讓PEMEX 得以延後添購煉製低硫石油的新設備,損害美國低硫石油在墨西哥的銷量及美國煉製低硫石油的設備在墨西哥的商機) 。

(三) 墨西哥能源部要求CRE 及國家天然氣管控中心(Centro Nacional de Control de Gas Natural, CENAGAS)提供能源供應商優先採購CFE 及PEMEX 天然氣的獎勵,並限制美國天然氣進口。

二、 墨能源改革措施爭議

美國主張前述墨國措施不符合USMCA 第2.3 條(國民待遇)、GATT1994 第3 條(國民待遇)、USMCA 第14.4 條(與投資有關的國民待遇)、USMCA 第2.11 條(進出口限制)、USMCA 第22.5.2 條(國營企業與授權獨佔事業的管轄與管理機關)、USMCA 第29.3 條(與執行USMCA 規範有關的行政程序)。

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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